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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辩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的顺应性研究

2015-02-28□李

现代语文 2015年33期
关键词:人称律师语境

□李 冰



律师论辩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的顺应性研究

□李冰

摘要:律师论辩是一种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思想交流活动,也是律师业务中最为激烈、最为精彩的部分。通过对若干份律师辩护词、律师代理词的分析发现:在律师论辩这一特殊的言语交际语境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不仅存在于人称指示语中,也存在于时间指示语和地点指示语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不仅是一种语言形式,而且是一种语用策略,是律师为了顺应特定的语境,实现某个或某些交际目的而做出的语言选择。

关键词:律师论辩指示语反先用

一、引言

在日常言语交际中,人们对处于言语指示域中的人、事物、时间和地点会优先使用指示语来指示,但也会出现一些反常情况,这种现象即为指示语的反先用。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通常是在特定的语境和语体中产生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动态地顺应语境和语体的结果。

论辩是法庭上的对抗、博弈,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求真、斗法和护法,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剖,从而达到控辩双方法律赋予的目的。因此,律师论辩是一种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思想交流活动,也是律师业务中最为激烈、最为精彩的部分。律师在论辩时,要讲究一定的策略与技巧,可将语言作为一种策略来使用。

通过对若干份律师辩护词、律师代理词的分析发现:在律师论辩这一特殊的言语交际语境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不仅存在于人称指示语中,也存在于时间指示语和地点指示语中。本文援用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理论,通过分析律师论辩中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探究在律师论辩中如何运用指示语反先用这一语用策略来顺应语境,以期实现特定的交际目的。

二、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

指示语是表示语言指示信息的词语或结构,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示语先用现象(pre-emptive usage)最初是Levinson在研究时间指示词语时提出来的一类映射现象[1]。他指出,人们常优先使用“yesterday、today”和“tomorrow”这些指示词语,而不是与之相对应的表示历法时间或绝对时间的词语,但他没有深入地探讨这一现象。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张权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反先用现象(anti-preemptive usage),并把它定义为“在一些特殊的语境和语体中,存在用非指示词语取代指示词语指称的现象”[2]。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陆续将先用现象和反先用现象用于人称指示语、地点指示语等研究,对先用和反先用现象也已从提出现象向解释现象的方向发展。

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日常交际语言,鲜有学者关注机构话语中的指示语反先用现象。法庭审判活动是具有明显的、强烈的目的导向的活动,参与法庭审判的各方都是带有明确的目的的。[3]庭审中不同主体有既定的目的,其一切话语活动都是有准备的,都是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展开言语上激烈的交锋。近年来,法庭话语研究引起了语言学界的广泛关注,但仍处于初始阶段,对律师论辩中指示语的研究少有涉猎。本文以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理论为基础,对律师论辩中的指示语反先用现象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律师如何通过运用指示语反先用这一语用策略顺应语境,从而实现其特定的交际目的。

三、律师论辩中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

通过对若干份律师辩护词、律师代理词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律师论辩这一特殊的言语交际语境中,指示语反先用现象不仅存在于人称指示语中,也存在于时间指示语和地点指示语中。

(一)人称指示语的反先用

人称指示语的反先用常常表现为自称姓名、亲属称谓和身份称谓,弃用人称代词“你”“我”“他”等。在律师论辩中,律师常常用表示职业、社会角色等身份称谓的名词替代第一、第二、第三人称指示语,指称谈话中的己方或他方。

例如,某区检察院对“吴XX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诉讼,被告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1)……辩护人认为本案抢劫行为实施者罗某之死与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构成过失杀人罪所必须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又如,在《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中:

(2)……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

例(1)和例(2)中均用“辩护人”代替了“我”,例(2)中还用“公诉人”代替了“你”,用“被告人”代替了“他(她)”。这强调了说话者的身份,突出职业角色,淡化个人色彩,避免给听众造成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印象,充分显示了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以某案环保局与村民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论辩为例,代理律师在反驳对方的观点时讲到:

(3)……可环保局在复议书中称“铸锅厂没有履行环保手续”,既然如此,那环保局就不是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单位,也就无权让铸锅厂停止生产或使用。而现在环保局竟以此条规定为依据肯定其自身的处理决定,这岂非自相矛盾?……因此,环保局的答辩理由明显断章取义。

在例(3)中,律师与对方(环保局或公诉人)论辩时,没有用常规的第二人称指示语“你”,而是同样采用了表示听话人身份称谓的“环保局”或“公诉人”。因为,在论辩中,如果过多地使用“你”“你们”等指示语会让人觉得律师骄横、傲慢、不尊重别人。因此,在辩护词中,律师尽量少使用第二人称代词,而用表示身份称谓的名词替代。这既体现了律师尊重对方,同时也显示了法律语言的庄严。

以“保姆还是继母的民事侵权案”为例,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晓月以保姆身份侵犯遗产,要求返还。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论辩如下:

(4)……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婚姻法第27条,周晓月与张某某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周晓月作为妻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张磊作为张某某的儿子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张亚无权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两被告搬离现在的住所。第三,是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周晓月希望张亚消除心中隔阂,回到家中,能够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照顾。希望张亚能够明白,妈妈周晓月从你很小的时候就开始照顾你,她比所有的人都了解你和理解你,理解生活的改变给张亚带来的伤害和困扰,而且这也是妈妈周晓月最为担忧张亚的地方,母女间20年的亲情不会那么轻易就割舍的。……

在例(4)中,被告代理人在指称涉案人物时,7次提到被告周晓月,其中5次均直呼其名“周晓月”或采用“亲属称谓+姓名”的方式“妈妈周晓月”,1次用表示身份称谓“被告”,仅有1次使用人称指示语“她”。代理人尽量减少频繁地使用人称指示语“她”,而是采取人称指示语的反先用,不厌其烦地多次采用“周晓月”。一方面,代理人为了体现法庭的严谨庄严,避免使用人称指示语产生歧义;另一方面,被告代理人希望通过“妈妈周晓月”这种“亲属称谓+姓名”的方式,构建原告和被告的亲情关系,拉近原、被告之间的心理距离,表达对原告的期望和关心。

(二)时间指示语的反先用

根据先用现象的定义,时间指示语的先用现象可以定义为:言语参与者对处于言语指示域内的时间,优先使用时间指示词语指示的现象。例如:某一正在发生的事件说话人是妈妈,包含的编码时间为星期一,通常情况下她会对正要出门的孩子说:“别忘了今天放学后去上钢琴课哦”,而不可能说“别忘了星期一放学后去上钢琴课哦”,第二个句子常常让人认为今天不是星期一。不过,在新闻报道、文艺节目预报、天气预报,会议通知等特殊语境中,常有用历法时间名词取代指示词语的用法,即时间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

法庭审判是一种特殊的交际语境,律师论辩中几乎看不到诸如“昨天”“今天”“下周”“明年”等时间指示语。不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律师,都力求精确陈述事实,使用非指示性的绝对时间或历法时间来取代时间指示语,时间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比比皆是。

以《侯某某受贿案二审辩护词》为例:

(5)根据被告人侯某某一审当庭供述和本案其他证据,侯某某于2010年5月6日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到检察院后,于当天夜里即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交待了自己在任某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随后,他还向检察人员提交了一份自书《交待材料》(见侦查卷第58、59页)。在他提交这份自书《交待材料》后,检察机关才于2010年5月7日上午对其受贿案立案侦查,并于10:00向他下达了《传唤通知书》(见侦查程序卷第2页),于当日10:26至14:59之间给他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见侦查卷第60页)。与此同时,在5月7日10:00至15:00之间,检察机关还根据侯某某的供述同时传唤了给侯某某送钱的赵某某、刘某霞、刘某某等人(见侦查程序卷赵某某、刘某某、刘某霞等人的《询问通知书》)。5月7日15:00,公安机关向侯某某宣布了《拘留决定书》,出示了《拘留证》(见侦查程序卷第16、19页),对侯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在上例10多个时间指示中,仅使用了2个时间指示语(当天夜里、当日),连续使用了4个历法时间(2010年5月6日、2010年5月7日、5月7日、5月7日)和4个准确时间(10:00、10:26至14:59、10:00至15:00、15:00)。

(三)地点指示语的反先用

地点指示语的先用现象可以定义为:言语参与者对处于言语指示域内的地点,优先使用地点指示词语指示的现象。与时间指示语相似,在一些特殊的语境和语体中,也存在用非地点指示词语取代地点指示词语指称的现象,即地点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

同样,在法庭审判这一特殊的交际语境中,力求精确的律师们几乎不会用诸如“这儿”“那里”“那边”等地点指示语,而是用名词来准确地描述地点以取代地点指示语。即使文中多次提到同一个地点,也趋向于重复使用地点名词,而不是地点指示语。

如:在《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中,

(6)……8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去了五联市场溜冰场玩,在溜冰场碰到吕XX,……”

在人们的日常对话中,很可能会说“……去了五联市场溜冰场玩,在那儿碰到吕XX,……”。然而,在法庭审判中,不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律师,都力求精确地陈述事实,使自己表意清晰,不引起听话者的歧义和误解,都会使用非地点指示词语取代地点指示词语指称,即地点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

四、人称指示语反先用现象的顺应性解释

Jef Verschueren的语言顺应理论认为,语言具有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语言使用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选择语言的过程,说话人选择的不只是形式,还有策略。语言顺应性是人类语言的特征,语言使用过程中的语言选择必须与语境顺应,语境分为语言语境和交际语境。[4]

(一)语言语境的顺应

语言语境包括篇内衔接、篇际制约和线性系列,简单来说即上下文。指示语反先用现象大多出于对语体的一些特殊要求,只有明确强调具体语境才能确定所指对象。比如,出于法庭语言正式性、精准性的要求,例(5)中的时间指示语、例(6)中的地点指示语均采用反先用,使听话者清楚所指对象,以免出现指示信息的模糊或缺损。

(二)交际语境的顺应

交际语境即非语言语境,包括物理世界、心理世界和社交世界3方面。

物理世界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的指示关系。此外,交际者的身体姿势、手势、外表形象、生理特征等也属于物理世界的组成部分。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语言使用者在使用和理解语言时做出的语言选择。由于本文采用的语料是律师辩护词或代理词,系书面材料,因此,无法真实地再现庭审中诸如交际者的身体姿势、生理特征等因素是如何影响说话者运用指示语反先用这一语用策略的。

心理世界包括交际双方的个性、情感、意图等心理因素。说话人选择语言的过程正是顺应心理世界的过程,达到维护、建立说话者某种特殊心理的目的。在例(3)中,律师采用人称指示语的反先用,既体现了律师尊重对方,同时也显示了法律语言的庄严。在例(4)中,为了构建原告和被告的亲情关系,拉近原、被告之间的心理距离,被告代理人采用了人称指示语的反先用。

社交世界指交际双方的依存关系、权利关系、规范交际者言语行为的原则以及文化因素等方面。语言使用者需要用语言表达言外之意,这时就需要采用指示语反先用这一语言策略来顺应外部的社交世界。例如:例(1)、例(2)中律师采用人称指示语反先用,构建其专业、权威的身份形象,以期达到既定的交际目的。

五、结语

指示语是一些不能单用语义学的真假条件衡量的词语,它们的意义只有结合具体语境才能得到恰当的解释。[5]因此,指示语离不开语境,只有动态地结合语境,交际双方才能更好地理解所指对象。在庭审这个特殊的语境中,律师对于指示语的选择不是随意的、无意识的,而是为了顺应语境因素,实现某个或某些交际目的而在各个层次上做出的具体的语言选择。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不仅是一种语言形式,更是一种语用策略。Verschueren的顺应理论从认知、社会等因素出发,为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视角。正确认识律师论辩中指示语的反先用现象,有助于增强说话者的语用能力,从而促使人们运用适当的交际策略,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

附释:

本文所分析的律师辩护词和律师代理词均来自真实案例,选自《最新法庭辩论丛书:刑事卷》和《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但涉及到的人名地名一律隐去。

参考文献:

[1]Levinson,S.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2]张权.试论指示词语的先用现象[J].现代外语,1994,(2):6-12.

[3]廖美珍.目的原则与法庭互动话语合作问题研究[J].外语学刊,2004,(5):43-52.

[4]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London:Edward Arnold(Publishers)Limited,1999.

[5]何自然,冉永平.语用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李冰广东广州广东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5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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