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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银行卡收单行业中“二清”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5-02-27张春华

现代金融 2015年4期
关键词:收单银行卡商户

□张春华

浅谈当前银行卡收单行业中“二清”风险及防范对策

□张春华

随着银行卡的普及,其隐含的巨大金融风险也日益暴露,亟需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银行卡收单业务中“二清”风险分析,探索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况

银行卡收单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手段的一种,它和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都属于“第三方支付”的范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由于最初的收单业务由中国银联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较为单一,但随着网络金融井喷式发展,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单业务外包的基础上逐步出现。

二、当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现状及“二清”情况分析

自2011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中国人民银行已向46家企业颁发了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形成了中国银联、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收单机构构成的收单业务主体,分享收单业务“蛋糕”。业内发卡行、收单机构、银联按7:2:1分成的模式对收取的银行卡交易费用进行分成。随着银行卡业务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业务成几何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收单机构,相继出现了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外包业务主要是发展商户、系统维护等。一些外包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后,利用其人才和市场优势,和收单机构合作开始实际上的收单业务,采用租用或者购买收单机构或者银联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通道,以自己的名义、打出自己的品牌发展POS机商户,并自己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将从资金通道方结算过来的资金向POS机商户进行第二层次的清算、支付,这就是业内所称的“二清”。目前无支付许可资格但从事POS机推广和间接从事收单业务的所谓“二清”企业众多,尚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保守估计有数百家,而“支付联盟Anypay”近日则爆出已经突破千家的报道。近期,我市公安部门发现的某公司租用其它专业资金结算通道,以自己的名义发展POS机商户,并自己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为所发展的POS机商户进行二次清算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二清”。

三、“二清”存在的风险分析

目前,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支付机构支付结算及银行卡收单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两部规章。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单业务为支付业务;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申请和许可、监督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支付备付金账户的监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收单机构必须获得收单业务许可。根据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和POS机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必须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专门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结算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有收单外包业务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得由外包机构进行,和商户签订协议也应该以收单机构的名义签订。

从事“二清”业务的机构主体未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备银行卡收单资格;“二清”机构用自己的品牌发展特约商户,擅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从事二次清算和支付,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为这些机构提供资金结算通道的都是有支付资质的企业和机构,大多都有合作协议,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性质认定长期未能统一,因此“二清”业务一直存在和发展,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存在的风险隐患日益突显。一是妨害金融秩序。对“二清”机构如不依法依规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势必扰乱了支付市场秩序,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二是危及资金安全。由于“二清”机构用于结算的备付金账户无主管部门监管,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完全靠企业自律来保证特约商户备付金的安全,少数“二清”机构还推出延长结算期限减低POS费用的所谓“T+W”服务,这样将会造成备付金账户资金大量沉淀,如果“二清”机构挪用沉淀资金,甚至携款跑路,商家和消费者的损失将难以估量。三是引发矛盾纠纷。由于“二清”机构无证经营收单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无论是发展商户的质量还是提供的服务手段缺乏严格和规范的标准,各自为政,五花八门,经常引起各种矛盾和问题。目前规模较大的“二清”机构,往往在全国发展代理商,涉及的特约商户有数十万,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造成全国性的群体性事件。

四、“二清”风险防范对策

一是迅速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规范银行卡收单行业的规章的实施对象为获得从事银行卡收单许可的机构,而对于未获得许可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情况,只是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四十七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处置的细则,操作性不强。同时对于从被许可机构获取资金结算通道以“二清”形式从事银行卡收单的性质认定上出现不同意见,但大部分认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采取行政法规调整,不宜采取刑事调整。上述问题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要么对“二清”无行政法规可依、要么就构成犯罪的现象。相关部门应当顺应金融形势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维护银行卡收单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对“二清”收单行业的清理整顿。对于目前业已存在的“二清”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拿出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堵疏并用。对于规模小、资质差的坚决责令停止经营,对于信誉度高、规模大、经营规范的,建议采取发证、合作等方式规范经营,最大限度地减低风险。

三是规范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收单业务的监管。目前,由于我国在该方面的准入条件高,造成大量从事该业务的机构无法获取收单许可。在金融行业逐步开发的大背景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准入门槛,使得一些资质较好的“二清”机构在整改后获取收单许可,缓解压力。建立健全与现代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体制,增加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有证机构的监管,严厉查处收单外包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对于有牌机构出售、租用资金结算通道的行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四是加大“二清”中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相关司法部门应协同人民银行,时刻掌握“二清”收单行业的动态,分析研究辖区“二清”收单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情况予以处理。对于“二清”收单机构无证经营、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在经营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备付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为银行卡收单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通崇川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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