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三种面相”
2015-02-25陈翔
学术交流 2015年1期
关键词:国家
陈 翔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23)
外国哲学研究
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三种面相”
陈 翔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0023)
黑格尔的法伦理思想呈现出三种面相:以共同的国家权力出现的国家伦理,以规定的法权状态出现的家庭伦理,以教化的道德世界出现的个体伦理。在当代,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三种面相与伦理精神一体,构成以实践思维方式关注现实、改变世界的特殊品性。
黑格尔;法伦理;法哲学
柏拉图早在《理想国》一书中就在探寻国家正义,他认为国家正义在内容的体现上,完全取决于其公民个体的政治素质。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论述了城邦作为家庭、个体等因素的动力作用,其目的就是人的好生活及其实现。西塞罗在《论国家》中则把国家看作公民个体的联合体,也是具有独立伦理价值的精神实体。19世纪初,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完成了对法伦理思想的构建。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法伦理不是被动的、单独的论述,而是一种具有深刻学术渊源的论述。
根据黑格尔的思想,法伦理问题是对精神问题的探讨。这种探讨得以深入,体现了道德的主体性以及主体自我立法的统一。正是在法伦理的研究中,黑格尔对精神的表述更强调道德主体自我完善的能力。黑格尔对于“法伦理究竟是什么”这一伦理学研究中重要而又基础性的问题表现为三种面相:国家伦理、家庭伦理、个体伦理,这其中可以形成共识的是:法伦理是一种精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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