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权行使的完善
2015-02-25姜明
学习与探索 2015年8期
姜 明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权行使的完善
姜 明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是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职责。应该对中国现行的死刑复核模式进行诉讼化改造,使检察机关从死刑案件的程序启动到最终核准的全过程一直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从而确保死刑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保障人权。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权
检察机关是为了规范、引导警察的侦查权,制约法官的审判权而创设的,它的出现终结了纠问式诉讼,创建了抗辩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它是分权与制衡,是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在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纵观中国诉讼的整体程序设计,在第一审审判程序、第二审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均有法律保障,但是在同为审判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死刑判决事关生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应该更加谨慎,而监督缺位显得法律的制定存在不足。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逐步完善检察权的行使非常必要。
一、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
彼得斯坦说:“实体规则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人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些规则的实施根据形式公正的原则进行。”[1]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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