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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
——以2007—2012年的司法改革为例①

2015-02-25钱大军薛爱昌

学习与探索 2015年2期

钱大军,薛爱昌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 130012)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
——以2007—2012年的司法改革为例①

钱大军,薛爱昌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 130012)

当常规的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高发的社会矛盾、而维稳又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时,司法政策就会从法治化偏向治理化。而在治理化逻辑的主导下,地方司法实践就很容易出现“运动化”现象。这说明运动式思维以及支持运动发生的社会结构条件还依然存在。如果这种运动思维及支持运动发展的社会结构条件不能得到彻底改变,那么司法政策的治理化和地方实践的“运动化”就有可能还会出现。

司法政策;法治化;治理化;“运动化”;司法改革;地方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一直都是兼具革命化和制度化双重因素的混合模式。在前30年,革命化的色彩比较浓厚,因此运动较多;在后3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常规化和制度化,革命化的色彩逐渐淡化,但还没有彻底完成向理性化的转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不搞运动”,②邓小平在谈思想战线问题时,就再三强调,“对于当前的问题,要接受过去的教训,不能搞运动……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不要搞围攻、搞运动。”参见《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345页。因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不再发生,但是以运动化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如我们经常听到的“严打”,改革开放以来共发生了4次,分别是1983年、1996年、2001年和2010年,还有1998年为了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而开展的清理执法积案的“执法大会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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