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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分

2015-02-25张赫楠

学术探索 2015年8期
关键词:规则

张赫楠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论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分

张赫楠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虽然全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实施中仍出现对非法证据范围认识不清、混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增加规则适用难度、排除困难等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是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制度设计初衷的前提。

非法证据;范围;瑕疵证据

自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全面规定,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确认并完善该规则,再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志,成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障,成为促进“看得见的正义实现”的“品牌规则”。然而新法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对规则理解方面的问题,诸如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如何区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应适用排除程序进行合法化证明、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是否都要划入非法证据范畴、“等非法方法”能否具体化列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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