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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司法的残酷性

2015-02-13郭俊然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郭俊然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学人论坛】

论先秦司法的残酷性

郭俊然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兵刑不分的中国古代司法带有极大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先秦司法更是如此,其残酷性在夏商时期主要体现在动辄“灭人宗族”上。西周建立后,主张“明德慎罚”是对夏商残酷司法的一种反动。社会大变革背景下的春秋战国司法是以滥杀为特征。族刑在此时正式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究其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残酷性的发生是源于社会大变革的现实,以及基于此种变革基础上的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

先秦;法律;刑罚;族刑;滥杀

中国古代的刑法起源于兵说是一种流传较为普遍的观点。《汉书·刑法志》载:“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又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1](卷23)《辽史·刑法志》亦载:“刑也者,始于兵……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2](卷61)由于兵刑不分,使得中国古代刑法,特别是先秦刑法带有极大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又由于中国古代司法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刑法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也就是整个司法的野蛮性和残酷性。野蛮性主要体现在肉刑名目的繁多上,像夏代刑法中的肉刑竟然有成百上千种之多,《魏书·刑法志》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至于商代略同于夏,所谓“殷因于夏,盖有损益。”[3](卷111)残酷性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的杀戮上,常是成百上千地滥杀,血流成河,典型者如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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