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行政协商”:定位、内涵与建设
2015-02-13张翔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张 翔
一、导 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行政协商”这一概念,第一次有意识地将“行政过程”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从理论上看,“行政协商”的提出既是对当前地方政府改革实践的理论提升,也为今后地方政府改革提出了基本的方向与规范性目标。从实践上看,作为一项制度建设,“行政协商”已经逐渐在地方政府的改革中表现出来。
当前,社会阶层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多元化无疑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地方政府改革必须与这一趋势相适应。但是,“行政吸纳社会”[1]的传统政府管理方式正表现出“整合机制总体上滞后于阶层分化”[2](P2)的特点。如果政府继续沿用“简单吸纳”的传统模式应对社会阶层的分化,就会降低对社会变化反应的敏感度。
地方政府“行政协商”正是在制度建设的层面对“吸纳”机制的一次改革。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的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开放式决策”“公推直选”“民主恳谈会”等,这些具有明显“行政协商”特征的改革正在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新的治理形态。但是,当前的“行政协商”改革还只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实施的改革策略,具有差异化与零散化的特点。有些改革甚至是个别官员在政绩导向下的“试验品”,存在“人亡政息”的危险。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地方政府的“行政协商”还不具备典型性与示范性。因此,当前理论界对于“行政协商”还缺乏系统性的理论认知。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行政协商”改革存在着定位不清晰、内涵不明确、问题暴露不充分、改革方向有误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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