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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民主表达
——聚合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分析

2015-02-13周岑银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周岑银

在现代多元社会,谋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公共决策的核心目的,公共利益的达成受制于公共决策的偏好性,而公共决策的偏好表达源自与其相对应的民主形式。也就是说,作出公共决策的民主形式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作为最重要的两种民主形式,聚合民主与协商民主都宣称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那么,它们在公共利益的民主表达上有无差异和分歧?如果存在着差异和分歧,聚合民主与协商民主哪一个更具说服力?相应地,其所具有的价值优势能否真正有助于改善公共决策的质量?本文力图通过对此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探讨和澄清相关问题。

一、聚合民主及其公共利益表达的失灵

一般认为,聚合民主是通过民主机制对选民偏好进行汇聚以此来选择公职人员和公共政策的民主形式。政治学意义上的聚合是借助选举和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投票实现的,而聚合民主则是借助投票方式对选民偏好进行聚合进而作出政策选择的,其中,公共决策的目标是要决定哪些政策能够最好地回应公民的最广泛的和最强烈的偏好。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所达成的公共决策更多的是一种趋向于多数偏好的选择,而不是一种最优的选择或者帕累托最优解。

在聚合民主论者看来,投票表决和多数原则是聚合个人偏好并达成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这一价值取向就是聚合民主的公共利益观。尽管聚合民主已经成为公共决策的重要实现形式,但是,聚合民主的公共利益观并不尽如人意,换句话说,它往往难以充分而有效地表达公共利益,我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公共利益表达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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