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基础之再构思——以公私合作为视角
2015-02-13丁汪洋
宜宾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丁汪洋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行政法理论基础一度为行政法学界最热门的课题,争辩长达二十余载,但最终仍未获统一。虽未获统一,但长期的理论争辩不仅从侧面说明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要性,而且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完善。①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深,我国不断汲取国外先进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经验,以期应对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利益间冲突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关于国外先进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经验,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 PPPs)便是一例。公私合作在带来治理方式上创新的同时,使得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面貌亦有所改变。公私合作背景下带来的行政法革新对于学界反思行政法理论基础带来了新契机,以便在以往的旧视角中沉溺而不得重生的情形有所改善。
一 行政法理论基础主要理论学说之简述
(一)平衡论。此说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认为古代行政法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也不是控权法,而应当是平衡法。[1]平衡论者所言之“平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总体的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义务的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间权利的平衡、行政主体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相对方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平衡论者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较多的实体性权利,较多的程序性义务;而相对人享有较多的程序性权利,较多的实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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