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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出版中著作权补遗协议的功能定位与内涵调整*

2015-02-13吉宇宽

图书馆 2015年3期
关键词:图书馆

吉宇宽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开封 475001)

期刊危机引发的开放获取(OA)运动在各国持续开展,开放获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顺应OA潮流,持开放获取态度的出版者不断地增加。[1]但是,由于OA出版中,作品利用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作者新权利不断地产生,加之,出版者与作者不平等协商处理著作权的惯性仍未减弱等原因,将印刷时期的格式出版合同沿用于OA出版中来,已经不能成功地解决所有的著作权问题。此时,处于从合同地位的著作权补遗协议的功能,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作者保留关键权利的一种较为可靠的法律工具,这是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合的。在OA出版中,出版者与作者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来处理著作权转让问题,对著作权补遗协议的功能作出准确的界定,对其内涵作出适当的调整,才有利于作品的出版、使用、储存与传播,有利于作者、出版者与图书馆等使用者著作权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1 出版合同与著作权补遗协议的认知

1.1 出版合同与著作权补遗协议的关系

合同补遗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出版合同的著作权补遗协议,是指出版者与作者等著作权人就出版作品和支付报酬达成的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而达成的补充性质的协议。著作权补遗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出版主合同而言的,就是出版关系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来补充已存在的出版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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