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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场所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2015-02-13贺小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建设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 730070)

讯问场所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 730070)

当下,我国公安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与创新讯问场所建设。讯问场所具有封闭性、角色冲突强和沟通受阻大等特征。当下讯问场所的建设尽管有助于凸显办案区域的功能与促成办案人员执法的规范化,但也存在重物的设计、轻人的建设,重目的行动、轻沟通互动,重自律、轻他律等问题。从长远发展的图景观之,需强调人的建设、目的行动与沟通行动并重以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进一步推进讯问场所建设的进程。

侦查讯问;讯问场所;办案场所

一、讯问场所的特征

讯问场所,是指侦查人员采用一定的讯问策略和方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获取言词证据和其他线索的办案场所。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场所有比较严格的限定,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规则》)对讯问地点又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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