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行为的法律适用
2015-02-13邵贞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邵 贞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今中国,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较为普遍,具体包括两种情形: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滥用和非食品原料的违法添加。食品非法添加危害性大,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非法添加行为适用法律,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及社会群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非法添加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一般涉及三个罪名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这三个罪名在食品非法添加犯罪中应如何区别使用呢?笔者以一起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事件为典型案例展开相关讨论,探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上海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销售经理徐某和生产主管谢某,大量生产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并销往多家超市,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超范围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且涉案的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故对3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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