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对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继承及修正
2015-02-13李晔晔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南京
李晔晔
(长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核心是使民众实现直接民权,在推行地方自治过程中逐渐养成民众的自治能力,培养民众掌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使得地方自治成为宪政的基石。南京国民政府标榜继承孙中山遗教推行地方自治,然而在政策的落实过程对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不断进行修正。
一、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实施开始阶段的继承与发展
在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中,训政阶段非常重要,为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训政“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1](P189)训政阶段主要任务在于指导民众实施地方自治,在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培育民众行使民权。孙中山多次强调地方自治的基础性作用,“基础不必外求,当求诸全国国民之心中……然其道必自以县为民权之单位始也。”[2](P323-324)对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进行深入考察,其精髓是将地方自治看作民主政治的基石,在地方自治过程中培养人民运用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把地方自治的实现视为实现民主宪政的必然途径,体现了孙中山对民主主义的追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8月蒋介石宣布进入训政阶段[3](P532)。训政时期国民党的主要工作就是“确认以推行地方自治为训政工作之重心”[3](P752-754)。此后,国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行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1928年9月公布的《县组织法》,其中规定了县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其设置、变更均由省政府咨报内政部“呈行政院请国民政府核准公布之”[4](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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