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的“人民性”内核
2015-02-13褚尔康赵宇霞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褚尔康,赵宇霞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入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工作所取得的重要经验和实践成果基础上,首次把“四个监督”体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建设目标。贯穿于这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权力监督机制始终的是要“让人民监督权力”。因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人民性”内核的理论研究,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权力运行监督新情况的新探索,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力监督的“人民性”思想
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治理”的模式经历了文明蒙昧初期的“自发治理”到以“管理者”形式出现的“国家管理”,再到各种高级形式的“联合体”“社会治理”的由低到高的发展路径。国家的形成“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一种表面上”的“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正如恩格斯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适合人民群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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