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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佛肇一体化中的司法协同

2015-02-13史浩林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探求 2015年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司法协同

□史浩林(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

论广佛肇一体化中的司法协同

□史浩林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司法协同是广佛肇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必要内容和重要保障,所涉及事项主要是广佛肇三地各种跨界的刑事犯罪的查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诉讼、消费争议等案件的受理、侦办、审判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三地司法机关应着眼于广佛肇一体化,本着依法依规、合作共赢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积极促成彼此间的对接和联动。

广佛肇一体化;法治先行;司法协同

推进区域发展一体化,需要充分重视和切实发挥法治的先导、规范和协同作用。这既是世界许多城市群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成功经验,也是国内推进类似经济圈发展应依循和践行的不二之选。推进和实现广佛肇一体化,当然也要循此规律和进路。对此,笔者已有拙作分别探讨了广佛肇一体化中法治先行的总体设想[1]、规则统筹[2]和执法协作[3],本文则以推进广佛肇一体化中的司法协同为重点进行考察、分析和论证,以期有益于从司法层面推进广佛肇一体化。

一、广佛肇一体化需要司法协同

广佛肇三地地域相邻或相近,彼此间的社会交往、人口流动和经贸往来都十分频密,不仅刑事案件的侦查、破案、起诉、审判常常需要三地政法机关紧密配合,产生于三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许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知识产权争议的调查、取证和处置,乃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及其执行,也常常需要三地司法机关的彼此沟通和协助。因此推进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有关工作的紧密衔接和相互配合,不仅是促进我国司法统一的积极实践,更是推进广佛肇一体化建设的题中必有之义。

首先,司法协同是广佛肇一体化的必然要求。由于广佛肇三地地域相邻、道路相连、往来密切,人流、物流频繁,不仅使彼此的交流十分广泛和经常,更让三地司法工作存在很强的关联性:诸多相关司法事务需要三地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和相互配合,大量同类案件和新型案件需要三地司法机关共同研究和协同应对,一些案件判决的执行需要三地司法机关相互默契和彼此支持……。凡此种种,都意味着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相互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事项较其他地域有更广的范围、更多的频次和更高的密度。倘若三地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危害程度或立案、判决标准存在差异,最大的可能,就是违法犯罪者常常会选择能够逃避打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邻地区。要实现广佛肇一体化,客观上需要三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或类似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有较为一致的标准或尺度,减少和避免畸轻畸重结果的发生。这样才有利于三地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树立和维护三地司法机关的权威,使法律和法规得到贯彻实施,使三地民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受到司法的同等保护和约束。

其次,司法协同是广佛肇一体化的必要内容。实践表明,无论是相邻国家还是一国临近区域所实行的一体化,均离不开不同行政区域司法机关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仅仅把目光聚焦在经济领域,实际上根本不能实现一体化。对于广佛肇一体化来说,三地司法机关的协同也势必成为其中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广佛肇经济圈发展规划(2010—2020年)》所确定的推动广佛肇经济圈“两年实现项目全面合作,五年实现制度体制协调,十年实现经济圈全面大融合”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广佛肇三地政府齐心协力、紧密配合,也需要广佛肇三地的司法机关卓有成效地协同。在广佛肇一体化进程中,三地的司法机关不仅不能缺位,而且必须发挥自身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离开了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广佛肇一体化不仅不完整,其健康有序发展也势必大受影响。

再次,司法协助是广佛肇一体化的重要保障。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区域一体化的成败,不仅与当地政府的所作所为息息相关,司法机关的活动状况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充分重视和扎实做好区域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和密切协作,充分重视和切实形成三地司法机关间的一致行动,才能为区域一体化注入强有力的正能量,提供超坚固的硬盾牌,使之健康有序地达到预期目标。此项工作被忽视、不主动或做不好,区域一体化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就会有名无实,一体化本身也必定受阻、拖延。由《广佛肇经济圈发展规划(2010—2020年)》所要求的“加强法制建设,促进区域合作与良性竞争关系制度化。三市就跨行政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如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人才流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加强立规、立章之间的协调,构建制度相互认可和制度资源共享机制,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符合本行政区域利益,也符合经济圈共同发展要求”可见,离开了执法协作和司法协同的保障,这些规则就会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二、广佛肇一体化中司法协同的事项

客观地说,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在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尽管都要依据和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因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各自司法机关在检察、审判及执行中的立案标准、定罪量刑尺度、裁判执行等方面客观上也存在差异。就广州和佛山而言,“两地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企业排污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判案件改判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形成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法治环境,这显然会影响到相关法律的执行效果,影响司法机关职能的作用。”[4]

自广佛肇一体化被广东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广州、佛山、肇庆三市的历史使命以来,广佛同城化取得了一定进展:广佛地铁的开通,为两地市民的往来和交流提供了便捷条件;广佛跨界河涌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的召开,为两市共同推进跨界河涌整治搭建了平台。[5]广佛肇三地政府间的协作,不仅以发展规划的形式确定了共识,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共同签订了《广州佛山肇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广佛肇药品稽查联合工作协议》[6];三地司法局共同签署了司法行政工作合作协议以及律师行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合作协议。[7]凡此种种,既从行政角度推进广佛肇一体化开辟了空间,又给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的协同提供了可资参考和借鉴的经验。

总体而言,实现广佛肇三地的司法协同,需要广州、佛山、肇庆三地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相互沟通顺畅、彼此互助、合作紧密、默契配合的机制,共同致力于三地相关各种司法事项的公正、高效、便捷处理。广佛肇三地司法协同涉及的事项,主要是广佛肇三地各种跨界的刑事犯罪的查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诉讼、消费争议等案件的受理、侦办、审判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

显然,广佛肇三地的司法协同,客观上需要三地司法机关在检察、审判及执行中的立案标准、定罪量刑尺度、裁判执行等方面尽可能相互一致、彼此衔接,而不能继续各行其是、互不搭界。同时,这种有机配合和相互协同,既要坚持严格三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又要充分考虑和顾及广佛肇三地的客观实际;既要防止和排除对检察权、审判权的各种非法干预,又要认真注意和公正对待广佛肇一体化对司法工作的正当、合理要求;既要保持三地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又要有利于三地的交流与合作;既要正视三地各自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又要有益于促进三地一体化发展的大局。这样才能使三地的司法工作,能为广佛肇一体化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广佛肇一体化中实现司法协同的进路

实现广佛肇三地司法协同,需要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彼此沟通、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广佛肇一体化建设。为推进和实现广佛肇三地司法协同,就起步阶段而言,广佛肇一体化的三地联席会议不仅要有三地司法机关的人员参与其中,三地司法机关相互间也应着手配合,具体做到:

一是广佛肇三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商定建立彼此司法工作的联系机制。三地司法机关应着眼于广佛肇一体化,本着依法依规、合作共赢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建立稳固、经常和有效的沟通渠道,依法确定相互联系的制度化规则、常态化机制和规范化程序,明确相关信息的传递和反馈程序及各自在其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要尽快启动和保持这种联系机制的切实有效运行。为此,三地司法机关都有必要分别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既协调好各自的内部关系和机制,又实现与其他两地相关工作的对接和联动,使三地司法协同的规则、机制及早进入稳固化和常态化运行的状态。对运行中发现的梗阻、瓶颈或不适,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认真解决;对所存在的不健全、欠充实、较模糊的问题,则应抓紧补充和完善,使这种协同得以充分发挥应有效能。

三是广佛肇三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定期沟通、协商的对口联席会议制度,并切实开展工作。通过这种沟通,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化解矛盾、克服疑难、充实内容、理顺程序、完善机制,使广佛肇三地的司法协同逐步达致顺畅、高效和便捷的效果,为广佛肇一体化提供可靠的司法助力和保障。

对广佛肇三地司法协同的深入进行来说,也应随着广佛肇一体化的拓展、深化而不断充实和发展:

首先,需要逐步统一广佛肇三地的司法标准。为了更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定分止争、维护秩序、保护生态、促进发展,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应结合各自实际和检察、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三地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涉外等案件的相对一致的意见和措施,依法准确把握办案标准,防止同样案件的不同办理标准、宽严尺度和实际结果,在三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8]

其次,需要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充分重视事关三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领域的沟通与协同。从目前和今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涉及公平竞争、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纠纷和案件的办理,对于广佛肇三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在这些方面,三地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案件的证据查证、财产保全以及专家咨询等制度,携手强化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再次,需要广佛肇三地司法机关协同一致地面对妨碍发展、稳定的共同问题。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健康的不法行为,特别是涉及跨广佛肇三地区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地司法机关应采取标准一致、彼此协调、一致应对的联合行动,使三地的民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受到同等的保护和约束。同时,还要经常共同总结查办相关案件的经验,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完善彼此之间全面、立体、联动的司法保护体系,妥善处理相互关联的案件,致力于在三地共建、共享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1]史浩林.推进广佛肇一体化的法治思考[J].探求,2012,(3).

[2]史浩林.广佛肇一体化法治先行之规则统筹[A].广佛肇一体化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汇编[C],2012.9.

[3]史浩林.论广佛肇一体化中的行政执法协作[A].广佛肇一体化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汇编[C],2013.12.

[4]邓建新.“珠三角”协调发展待统一立法[N].法制日报,2009—6—10.

[5]张西陆.广佛召开首次跨界河涌整治专项联席会议[N].南方日报,2014—7—23.

[6]广佛肇三市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合作框架协议[EB/O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9—10—13.

[7]广佛肇三地司法局签署“1+3”合作框架协议打造广佛肇法律服务一体化模式[EB/OL].广州司法网,2011—6—9.

[8]习近平2013年1月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指示[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8—29.

□责任编辑:周权雄

D911.05

A

1003—8744(2015)01—0005—04

2014—12—21

史浩林(1956—),男,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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