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理基础的重构——以公民权利为中心
2015-02-13张梦婉
天府新论 2015年1期
张梦婉
一、导 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逐渐面临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相对于我国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迅速增长而且复杂化的现实格局,现有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财政保障、供给机制等方面的明显缺失、相对滞后以及普遍低效、整体失衡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面对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严重不相符的局面,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21世纪初以来,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其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政府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方面的尝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公开招标或合同外包、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特许经营等形式,与私人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本文统称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第三方)通过签订合同,由后者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观念、新机制,它主要区别于政府自身直接向公民供给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政府与之签订合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是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公民是公共服务的使用者。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方兴未艾的新生事物,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而其在理论上面临的首要考验,无疑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问题。本文旨在探究这一理论问题,以期为其进行法理上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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