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调解:传统社会家庭纠纷解决的自洽路径
2015-12-25刘蔚
天府新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系统
刘 蔚
梁漱溟先生曾讲,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伦理组织社会,以道德代替宗教,以礼俗代替法律”〔1〕的一个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万事讲求一个“礼”字,礼治秩序尤为重要,正如荀子所讲“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对于乡土社会的稳定秩序与有序运行极为重视。然而,处于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户婚、田土、钱债及一切口角细故,乃民间常有之事”〔2〕。在传统社会中,作为在国家之根本的家庭之内产生的纠纷尤其引人重视。传统社会中家庭纠纷有哪些类型?家庭纠纷的解决是在何种力量的介入之下依照怎样的一种途径达致圆满解决?这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一纵两横”:传统社会家庭纠纷及其类型
卢梭曾言:“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3〕家庭在中国社会中,亦负有极端重要之意义与责任。因人与人相处,造端在家庭。若夫妇不能相处,父母子女不能相处,兄弟姐妹不能相处,最亲切最日常相见者不能相处,则理想的人与人之间相处之道便无可建立。〔4〕家庭的和睦融洽最为国人所看重,“家和万事兴”讲的便是如此。家庭,从本质上来讲乃是婚姻与血缘关系的纽结。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即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家族戚党即由此而生。〔5〕因婚姻而缔结成的家庭,既不是简单的个人结合,也并非两个家族的势力组合,其在更深层次上乃是以宗族延续与祖先祭祀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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