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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2015-02-13薛渊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

薛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薛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授益行政行为是现代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民主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力与权利相对平衡的重要保障。实际中确实存在授益行政的撤销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应该加强对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理论的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体系,这是我国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建立法治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授益行政;撤销程序;撤销救济

授益行政行为是在政治民主化趋势不断加深,国家和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主化和平等化的大背景下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基于先前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而得到了某种切实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取又是来源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基本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授益行政的撤销应该制定制度来严格加以限制,应该建立一种限制撤销制度来规范整个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过程。

一、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特征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某种权益让渡给公民、法人,或者是取消公民、法人的某些义务负担。其特征有: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使得行政相对人所获权益减少

授予行政相对人某项权益是行政主体做出某个具体授益行政行为的初衷,而撤销先前的授益行政行为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灭失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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