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基于皖北和苏南几所大学的调查分析
2015-02-13刘观来刘炎周晓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凤阳00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0046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凤阳00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刘观来刘 炎周晓虎(.安徽科技学院,安徽 凤阳 00;.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0046;.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凤阳 00)
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基于皖北和苏南几所大学的调查分析
刘观来1刘 炎2周晓虎3
(1.安徽科技学院,安徽 凤阳 233100;2.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凤阳 233100)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实践教学环节不受重视、教学方式单一落后以及课程设计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为此,文章提出相应对策,旨在促进地方性应用型大学能够更多更好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性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问题;对策
一、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经指出,“观近欧美各国,其文化之所以能够一日千里地进步,‘推原溯因’,法学教育功不可没[1]。”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以下简称法学教育)不仅关乎文化的进步,而且关乎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固然需要自然科学方面的人才,从某一方面说,更加需要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因为,正如民国时期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国家不实行法治,什么事情,都不上轨道,纵然有自然科学方面的杰出人才,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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