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必然性、弊病及其规制路径
2015-02-13胡晓玲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胡晓玲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必然性、弊病及其规制路径
胡晓玲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选择性执法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执法方式,源于法律规范的先天不足以及执法资源有限性的约束,其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不法平等”的抗辩是不能成为拒绝选择性执法的理由的,出于不当动机被异化掉的选择性执法存在着诸多弊病,亟需从遵循程序规则,制定裁量基准,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塑造法治行政观,培育行政伦理观等层面予以综合规制。
选择性执法;不法平等;裁量基准;规制
近年来,“选择性执法”一词屡见各类媒体报端,如在城管执法、污染治理、食品安全、酒后查驾、制止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等事例上常可窥见该词,并且其在报道中多为被批评的对象,坊间对其给予的也多是否定性评价。毋庸置疑,情绪的宣泄是必要的,但如果只限于感性而不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仍不免陷入浅薄的窠臼,理论亟需对此给予必要的关注,且提供一定层次的智识支持。
事实上,“选择性执法”一词,最开始出现在美国法律中,其多被用于警察执法及相关业务事项上,英文名为“Selective law Enforcement”,某些地方也用“Discriminative enforcement”加以指称。就其内涵而言,其并不属于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或者说,它是归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列,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其也尚未被给予一个广泛采纳的定义。就形成的共识来看,一般而言,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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