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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

2015-02-13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4期

向家暴说“不”

儿子夺刀抗家暴 杀死父亲获轻判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后,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法:

前不久,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此案例为最高法发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一则。

本案中,被告人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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