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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范式的展开和实践延伸——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切入点

2015-02-12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肖 婧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高等专科学校,云南·昆明 650208)



论社会主义法治范式的展开和实践延伸——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切入点

肖婧

(公安消防部队昆明高等专科学校,云南·昆明650208)

摘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法治成果的组成部分,同样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基点,但是具有不同的范式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过程中必然面临需要我们正视的各种障碍。由于我国传统上属于人治国家,因此法治的社会心理缺失,政府权力弱化、司法权威不高、程序正义观念缺乏等现象客观存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应从政府治理、司法改革等多个角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理论范式;实践延伸

① 呼续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体会》,《前进》,2014年第11期,第29页。

法治是人类社会所寻找到的最为优化的治理机制,其根本价值在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使权力行使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避免人权遭受侵犯。同时,法治还强调以法律作为根本性的社会治理机制。从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不断地阐释法治的内涵,使法治的概念出现历史流变,最终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成为法治的根基,并成为当今法治国家的基本治理模式。我国古代产生了法家思想,法家思想与“法治”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但是究其本质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在儒家思想的浸染下,我国历来比较重视人治,轻忽法治,以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乃近代舶来于西方。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依然存在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扩张并侵害权利、程序法治观念淡漠、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这些影响了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因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关键词并提出诸多关于法治的改革前景和具体措施,可谓顺应时势,必将对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指引和规范作用,“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也反映世界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本文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分析切入,探讨社会主义法治范式与实践,希望能够对于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所裨益,并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前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范式

所谓范式,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等的集合。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独立于当代法治观念的一种独立法治思想,而是从属于人类的法治思想成果和法治文明。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践行法治,使法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治理规则,从而使法治不再专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以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和实施法治的重要力量,因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的范式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一)以共产党为实施法治的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能否保障和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兴衰成败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二)以顶层设计和民间智慧为促进力量

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等不同。当这些国家走上法治之路时,我国还是落后的封建王朝。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既需要经过一定的顶层设计,又需要通过民间力量促进法治的实现,最终达成社会主义法治的朝野共识,并以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制现代化的视角看,即从被动到主动,利用多种因素共同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杨晨,崔瑞兰:《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探索历程及其特征》,《前沿》,2013年第5期,第67页。

(三)以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为基本点

社会主义法治同样体现法治的根本内涵,即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这些表述体现了权力控制观念,表明我国执政党已经认识到了权力必须得到控制,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这些表述旨在以法治保护权利,避免权利遭受不法侵犯。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和西方法治观念之间存在融洽性,均以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为基本点。

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阻力和障碍

在一个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然会面临重重阻碍。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在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关键点和转型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表明执政党已经认识到了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阻力和障碍,并试图通过重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施手段,以消除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的阻力和障碍。当前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的阻力和障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定程度上政府权力失控

权力天生有膨胀的本能,且拥有权力的人极易滥用权力,即孟德斯鸠说过的:“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贻害无穷”。*[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4页。社会的发展决定了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张,政府权力无处不在。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和侵害性,因而拥有权力的人可能会肆意滥用权力,甚至为自己谋福利。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腐工作,从目前已经查获的贪腐案件来看,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地与政府权力过于膨胀存在密切的联系。例如,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好处、利用权力垄断某一领域或市场并获得高额利润、以市场监管之名行腐败之实等等。这些现象表明权力的失控性膨胀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最终遭受损失的是党和政府的信誉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现代国家的治理离不开公权力的运行,政府权力的扩张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而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古典意义下的“小政府、大社会”在当今世界是不存在的。如何解决权力失控之害和社会治理之需之间的矛盾,有赖于法治——即通过法律约束权力,使权力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运行,一切权力行为都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唯有如此才能既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防范权力失控。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即属于对政府权利的控制,有助于将政府权力控制在必要的、有限的、公开的范围内,防止政府及有关官员滥用权力。尽管如此,我们还必须认识到,防范政府权力失控,有效控制政府权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控制,防范自由裁量权成为滥用权力的工具;二是行政立法的规范而完善,防范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并出现“立法性腐败”;三是如何实现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公民权利、私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二)一定程度司法权威的低下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突出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司法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正义的最后一个途径,具有终局性,司法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司法改革面临诸多矛盾和困境,司法改革举步维艰,司法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难以深入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表述表明执政党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司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

“我国司法常常受到行政及民意的干涉和影响,导致司法权威式微”。*刘雁鹏:《中国司法权威来源问题之再探讨——以司法权威丧失的案件为例》,《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90页。当前司法权威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分为司法自身的问题和司法之外的问题两类:从司法自身的角度来看,司法腐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造成司法公信力低下,这是司法权威缺失的重要原因;从司法之外的角度来看,来自于观念上的、制度上的一系列阻碍,导致大量的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不得不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护权益,导致人们在观念上产生“司法无用论”。

(三)一定程度程序正义观念的缺失

我国在古代属于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德法合一、贤人政治并表现出对实体正义的孜孜追求和对程序正义的忽视。这一传统导致我国历来较为注重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也应强调和体现程序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多处提到“程序”,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这一要求是针对政府权力行使中的程序性要求而言的,即程序的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有助于执法程序外观的可见性,并能够用法律规则检验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一旦程序不合法,那么行政行为就会存在瑕疵或无效,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对抗理由。

“在现代法律文明之中,程序承载着对于法治、自由、人权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而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理性价值在公共领域的应用,保障着公民的平等自由,同时也是公民诉讼权利实现的前提之一”。*程龙:《论程序正义与现代法律文明——一种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哲学思考》,《行政与法》,2010年第6期,第101页。程序正义观念的缺失使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面临挫折,主要表现为:第一,实体目的的正当性往往会淹没程序的非法性,即使程序非法,只要实体目的正当,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合法的。显然,这样的观念会助长公权的进一步扩张,不利于权力限制;第二,程序正义观念的淡薄也会导致公民权利遭受损害,如在一些刑事冤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是造成冤假错案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三,程序正义观念的缺失还会导致权力行为缺乏正义外观,使程序正义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无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实现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一定程度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正越来越强,公民能够认识到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公民的总体法律意识还比较低下,与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之间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为:一是过于迷信权力,认为权力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忽略了自力救济等维权手段的作用;二是缺乏法律信仰,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后更倾向于通过上访、信访等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一些公民还缺乏对司法判决的尊重,即使判决结果已经做出,也会不断地缠访;三是社会观念存在一定的落后表现,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往往通过“找关系”、“求人办事”等方法和手段达到目的,而不是依靠明确稳定的规则行事。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延伸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停留于公报,而应付诸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中国法治必须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制度”,*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第73页。但同时还需要吸取西方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指明了方向,但是我们应通过不断的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应确立一定的目标。笔者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目标确立为如下几项:第一,形成完善的、稳定的法律体系。任何法治国家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实施的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但是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法律还缺位,典型的如《行政程序法》;二是法律文件内部存在一定的瑕疵,如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导致行政诉讼无法制约抽象行政行为;三是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有待消除;第二,政府行政行为应可观、可控、可诉。政府的权力行为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程序合法性,使人们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政府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是可控的,而不是不受监督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应是可诉的。通过这些努力,政府应廉洁、高效,从而满足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诚信政府、廉洁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第三,司法具有崇高的权威,人们信任司法,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司法应具有崇高的权威,司法判决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赖,人们在发生矛盾后应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第四,形成崇法尚法的社会心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应形成崇法尚法的良好局面,人们将自觉地拥护法律、使用法律。

(二)当前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举措

1.加强立法工作

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我国已经存在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问题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这种观点预设我国法律已经较为完善,恐怕与事实不符。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仅仅初步搭建。因此,当前仍应将立法工作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应学习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经验,填补法律漏洞,消除规范性文件中的冲突,并加快法典编撰、法律清理工作。

2.扩张公民诉权

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在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行政诉讼即体现了对权力的控制,又体现了对权利的保障,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点内容。当前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是公民诉权受到限制,很多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或面临法院有案不立、刻意刁难,或行政干预司法导致公民败诉。建议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扩张公民诉权,改革受案范围,同时还要推行立案登记制,废除立案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也要进一步理顺,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阳光政府的重要步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做出了很多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将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视作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完全,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此遭受侵害。我国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设,应提升立法位阶、细化立法规定、严格法律责任,使政府信息暴露于阳光下。

4.改革司法体制

我国司法体制饱为诟病,很大程度上在于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没有得到保障,以及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也引起群众的极大不满。为此,我国应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应改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人事权、财政权,消除司法行政化,在法官、检察官的选任上还应进一步加强,确保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的法律界人士能够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司法应公开,司法文书说理应充分、透彻,以树立司法公信力。立案审查制应改革为立案登记制,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应完善,不应片面追求所谓的“结案率”等违背司法规律的指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还应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落实行政问责制、改革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等多样化的手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总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指明了道路,也使我们更好地看清社会主义法治在实现道路上面临的障碍和难题。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制度建设外,还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和社会心理的支撑。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一代人就能实现,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刘敏)

作者简介:肖婧,女,公安消防部队昆明高等专科学校训练部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收稿日期:2015-03-04

中图分类号:D9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