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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盐政策变迁述论

2015-02-12侯晓东

盐业史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河东晋中盐业

侯晓东 李 梅



山西土盐政策变迁述论

侯晓东 李 梅

本文以山西土盐为研究对象,通过相关文献的记载和实地考察,将山西土盐政策的发展历程分为宋以前的政策形成期,宋至明的政策完善期,明代晚期至清代的最后调整期三个阶段,并对这三个时期的主要特点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对在山西中北部地区数千年来替代当地人们食盐的土盐在国家的盐业政策体系中的变迁过程有一个初步而清晰的了解。

土盐;政策;变迁

山西是全国产盐大省,学界对山西盐业的研究颇多。由于历史原因,盐业史研究的方家谈到山西食盐时,都集中于历史时期长期供应晋、豫、陕三省的河东池盐,而河东池盐实际上很少供应山西中北部的广大地区,而其食盐的主要来源为山西土盐。长期以来,由于文献记载零乱,语焉不详,研究者少有论及。

此前,关于研究山西土盐的文章不多,主要有复宿的《晋北土盐调查》①,文章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民国年间山西北部的土盐生产作了初步的描述和分析。曾仰丰先生的《中国盐政史》②在盐产部分专列一节,对晋北土盐的基本发展作了记述,但因该书在盐产部分主要以民国年间的状况为主,对于山西土盐的发展历史也只寥寥数语。此后,除少数地方文史工作者如兀忠伟的《并州土盐》③、杨林的《回忆应县的盐业生产》④对此有过少量关注外,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山西土盐业的形成,是多种原因综合的结果。长期以来,除山西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应土盐生产,交通不便阻碍食盐北运以外,历代不合理的盐法制度也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在山西中北部形成了长期食用土盐的历史习惯。

一、土盐作为食盐替代的出现

通过翻检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山西的土盐业不仅在明清时代较为发达,历史时期一直就是山西中北部地区人们食盐的主要来源,该地区的人们有着食用土盐的悠久历史与习惯。

由于山西地理、地形和生态环境等原因,山西的食盐种类较多,分布和食用状况也较为复杂。汉代之前,太原地区可能已经有土盐生产。《春秋·昭公元年》就有“晋荀吴帅师败狄于大卤”①的记载。而此处的“大卤”,按照《元和郡县志》所记,即今太原。“大卤”很有可能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已经盐碱化很严重,极有可能有土盐的生产。另外,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有“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②的说法,此处的盐卤很有可能就是土盐。足见,山西土盐生产的历史十分悠久。

进入汉代以后,山西中北部的盐业生产就开始有了记载。在汉代,山西中北部的土盐已成产业,土盐已经纳入国家正式的管理范围。“太原郡,秦置。有盐官,在晋阳。”③不仅现在的晋中盆地、太原附近有盐业生产,而且在“楼烦,有盐官”④。多处盐官的设置也说明,早在汉代晋中北地区不仅有盐业生产,而且生产规模已经相当大,成为当时汉王朝国家管理范围内重要的盐业生产地之一。因此,我们也可以大胆地推断,至迟在汉代,土盐已经成为晋中北地区人们食盐的主要替代物。

进入唐代以后,山西中北部地区也是自产土盐,供本地食用⑤。太原地区的土盐生产在唐代可能也没有停止,并且范围有不断扩大之势,山西北部的大同地区,开始有军屯从事专门的盐业生产。这些地区生产的土盐,主要供应大同等地的驻军和当时晋中北地区的居民食用。五代乱世,食盐生产销售混乱,很多地区获得食盐更为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晋北土盐也必然是当地人们食盐的首选。进入宋代以后,晋北土盐再次进入产销旺盛时期。北宋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管理晋中地区⑥土盐生产的永利监,使得晋中土盐成为国家食盐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宋时期,政府对于晋中土盐给予了很多关注,因晋中土盐不仅供应当地民食,而且因地处当时辽宋对峙前沿,土盐的生产和税收也关系到军费和军食。因此可以说,北宋时期是晋中土盐发展的一个辉煌时期。北宋王朝建立以后,灭掉最后一个割据政权北汉,宋太宗火烧晋阳城,移其治所。晋中北地区成为军事要地,大量军队驻扎在此。同时对于晋中北地区的土盐生产也加以利用。“鬻碱为盐,并州永利监(本名河东榷盐院,咸平四年改名)岁煮十二万五千余石”⑦。永利监专管土盐的生产、税收等工作,纳税征课以资军费。土盐主要“以给本州及忻、代、石、岚、宪、辽、泽、潞、麟、府州,威胜、岢岚、火山、平定、宁化、保德军,许商人贩鬻,不得出境”⑧。对于商人只要不越境贩卖,就可以“使人人自赴官场收买”⑨。宋仁宗时期,土盐生产规模扩大,“分永利东、西两监,东隶并州,西隶汾州”⑩。北宋政府对于土盐的管理采取“籍州民之有碱土者为铛户”⑪,采取谁生产谁纳税的原则。在税收中以实物税代替货币税,税余盐采取官方低价收购的方式,“户岁输盐于官,谓之课盐,余则官以钱售之,谓之中卖”①。当时政府对于河东土盐收购价,每斤6~8文,而官卖价则为36文,盈利率达到350%至500%。“岁课缗钱十八万九千有奇。”②但是这样高的盐税加入以后,使得盐价过高,积盐难销,永利监停产三年。而且在这期间,北宋政府不仅给土盐加入高税收卖出,而且想尽办法榨取生产土盐的铛户,致使山西中北部生产土盐的大量“铛户”破产,土盐生产严重萎缩。土盐的生产萎缩,使得盐税收入成为空谈,最终使得土盐生产在“明道初,尝诏废河中府、庆成军碱场,禁民鬻盐以侵池盐之利”③。

在政府放弃土盐生产管理以后,土盐生产又开始慢慢恢复,北宋熙宁年间,政府因为土盐生产的恢复和对盐利的需要,再次认可了土盐生产合法化,纳入国家盐业生产管理的体系,实行原来官方运销政策,自运鬻于本路。其后,山西土盐的生产规模多有变化,根据《宋史·食货志》的相关记载,可以估算出北宋初年“河东盐”的产量约在725万斤左右④。元丰四年,政府为了扩大税收,不断扩大土盐生产范围,因而“增收忻州碱地铛户、马城池盐课”⑤,后因质量低劣而放弃。元丰六年,“诏代州卖盐年额酌以中数,以八十五万斤为额,部内多少均裁之”⑥,最终确定土盐生产规模。而后于崇宁四年(1105)在确定河东土盐产量的基础上,以“诏河东永利两监土盐仍官收,见缗鬻之,听商人入纳算请,定往河东州军,罢客贩东北盐入河东者”⑦的办法确定对山西土盐的管理。有宋一代,对于晋中北土盐时弛时禁。但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调整,最后“确定产额,官方收购,加价卖出”的方式,成为北宋晋中地区土盐的最后成法。

二、土盐政策在反复中成型

宋室南迁以后,并州为金政权占领,将山西南北分立,建大同为西京,晋中北土盐也就纳入金政权的全国盐业管理范围。关于金代山西中北部的盐业生产的情况,吉成名先生的《论金代食盐产地》⑧一文,为我们初步梳理了金代食盐的产地和分布。其中关于晋中北地区的土盐生产有西京路的大同府和浑源州及河东北路的太原府共三处。因为金代山西的南北分离,使得政府对于晋北盐业和晋中盐业采取不同的政策,也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其中对于晋北明确记载的除大同府的土盐之外,还有浑源州产盐。晋北地区的土盐纳入西京盐巡捕使管理范围,实行专门管理。而晋中的土盐则继续生产,虽然“解盐行河东南北路,陕西东、及南京河南府、陕、郑、唐、邓、嵩、汝诸州。西京、辽东盐各行其地”⑨,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却并不如此。而对于太原地区的土盐生产情况,我们从金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的一次廷议中可以发现,太原地区并不食河东池盐,而是对土盐采取“均办之法”⑩,“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⑪。并且,这次廷议差点将天下之盐俱行太原均办之法。但是太原的土盐业,发展经历与北宋时如此惊人的相似,于金“明昌元年(1190)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①。太原土盐也经历了一次盐户破产,减税定额的过程。因而金代对晋中土盐的管理,实质上沿用了宋代的管理办法。

金代以后,关于晋中北的土盐生产,元初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晋中土盐的生产基本上沿袭金代制度,实行税后自由生产的方式。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九月“听太原民食小盐,岁输银七千五百两”②。可以看出,元代初期晋中北的土盐生产沿袭金代的管理模式,实行税后在指定区域内自由贩卖的制度。但是因为其与河东池盐同处一省,土盐价廉,对河东盐区形成私侵,使得河东池盐的销售十分困难。因此两年之后,世祖至元元年(1264),阿合马言:“太原民煮小盐,越境贩卖,民贪其价廉,竞买食之,解盐以故不售,岁入课银止七千五百两。请自今岁增五千两,无问僧道军匠等户,均出其赋,其民间通用小盐从便。”③可以看出,这次提议,除加税以外,还要求对山西的河东池盐区也实行盐税均摊制度,税后可以自由贩卖。这一由土盐私侵所形成的池盐销售困难,最终使得池盐区域也开始实行土盐的管理办法。可以发现,即使在元代,对于土盐区域和池盐区域并没有后世的偏见,而是视为与池盐同样的产盐地区。但是对于山西的土盐业,在不久的元世祖至元“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④,进一步加强对土盐产业管理。而后世对于土盐的认识不足和偏见,致使现代研究者将土盐视为私盐的一种,似乎土盐是可有可无之产品,因此,一般也认为元代管理对土盐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税收的不断加大,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池盐生产销售,保证解盐的销售和盐课收入⑤。但是笔者认为,土盐作为当时晋中北地区人们的主要食盐来源,在当时的盐业生产管理体系之中,与池盐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民食而言,甚至在山西本省,比池盐有着更重要的作用。

元代对于晋中北土盐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基于保证河东盐的销售,但是却没有禁止。明初确立全国统治以后,对于土盐基本沿袭了元代制度。明太祖洪武五年(1372)“太原、河曲等县有鹹卤之地,居民岁纳盐粮米六万五千九百余石”⑥。从盐粮米的缴纳可以发现,明朝初年太原等地的土盐税征收采取折粮米的形式。而且《永乐大典》中《并州图经》记载:“并州两监末盐,乃刮碱煎炼,不甚佳,其碱卤皆下品。”⑦同时关于明代土盐的具体生产地点分布,可以从明朝山西的各地方志中得到进一步的证实。《大明一统志》的记载较为简单,“盐,太原、清源、定襄等县出”⑧。“盐,大同县、应州、浑源州出。”⑨足以说明,明代不论晋中还是晋北地区有土盐生产多处。天一阁藏本《太原县志》也反映出明代太原地区的产盐事实。“盐,滨河乡村俱出。”⑩而《永乐大典》中关于太原府的记载,则给我们详细地列出了太原府下属州县具体的土盐生产地点。

太原:“盐,出县东桥、刘监等村。”

榆次县:“盐,出县西南胡桥等村,贫民采土煎熬,以资微利。”

徐沟县:“县产:朴硝、盐。”

文水县:“县产:盐。”

清源县:“盐,出县罗郭村。”

忻州:“盐场一所,在州之正北四十里,其都曰新庄,地多卤碱,不宜树木,其土可煎小盐,州人概食之,名为利用场。”

定襄:“盐,在县北一十里丘村,旧立利用场,官为煎造,见今水占,地生芦草。”①

通过这一段记载可以看出,至少在明代初年,山西中北地区不仅有盐业生产,而且范围较广。但是太原地区的盐、硝生产并不顺利,明永乐九年(1411)罢其生产。“抚安山西给事中王骥言,太原府徐沟县盐池岁办盐六万六千九百九十八斤,硝十一万四百九十七斤,比因河水泛滥,沙土湮没,每岁办纳甚艰,乞罢之。命户部遣官核实,罢之。”②因为水灾,明政府放弃了山西北部的盐、硝生产。水灾毕竟时间较短,影响有限。但是根据现有文献资料,此后很长时间之内,明代山西中北部的土盐生产可能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三、政策的最后调整

明嘉靖以后,明王朝面对各种内忧外患,在各种支出激增的情况下出现了财政危机。明政府于嘉靖二十八年(1549)开始了财政整顿,这次整顿的重点之一就是盐政和盐税。这次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财政整顿中,提出将解盐运销于晋中北地区,以增加解盐销售和盐税。这次针对山西中北部地区的盐业政策调整,也成为明末至清中期山西土盐政策的最后调整阶段。

“先是嘉靖中,有请行河东盐于太原、汾州等处……时议以边地不毛,幸资盐抵税而并禁之,令民失业,不可。”③禁止贫民私自煎煮土盐。考虑到晋北产盐区多为环境恶劣之地,难以进行农业生产,只有盐产微利以保民生。嘉靖以后,明朝长期处于严重的财政危机和边防大量而急迫的资金需求之下。面对此种情形,政府采取分别治理的措施,决定“太原、汾州山路崎岖,运盐难致,乃许行私盐给票收税。每盐百斤纳银三分,仍听转贩于岢岚、保德、河曲等处”④。允许上述地区给票纳税,继续食用土盐。“惟平定、汾、石十州县里稍平,令行运盐”⑤。但是结果却是“然商人竟亦不至”。面对平定、汾、石十州县行河东盐,但是商运不至的实际状况,明隆庆三年(1569)“御史赵睿奏,太原、大同原属河东行盐地方,以有土盐故官盐不行。即今开中既难,税入无几,宜行巡盐御史会同巡按查核州县户口食盐之数,计口定盐,给票收税。务使地无遗利,法无遗奸。或解济边储,或留补禄饷,著为定规,委官督理”⑥。户部同意了上述意见,并从隆庆四年开始执行。“又令山西太原府所属阳曲等十州县,并汾州及所属三县,共十四州县,以后通食票盐,每票抽税银六分,责令屯盐道督理,完解运司。每年终,巡盐御史题解户部济边,其关防稽考之法,悉照盐法则例举行。其原派阳曲等十四州县引目,准令均摊河东运司行盐地方。”⑦可以看出,山西中北部的土盐,再次以类似于金以来的“均办之法”纳入国家的盐政管理范围,并且是“民情国计两利俱得”。但是在这一政策实施三年以后,“河东巡盐御史俞一贯奏,大同、浑源等州县地瘠民贫,所煎土盐仅可给日食、充地赋,与太汾等处利源繁衍者不同,乞免抽税,第禁其越境兴贩,毋与他争利。户部复奏,从之”①。所以明后期国家对山西中北部土盐的管理,经过从嘉靖到隆庆间一系列土盐政策的调整,最终使得土盐再次纳入国家的管理范围,并使得土盐在国家的允许下,成为晋中北地区人民的食盐替代。而且作为这次调整的遗产之一,就是将原来的土盐区一分为二,对太原、汾州等晋中地区,虽不食河东池盐,但是仍划归河东盐区管理。而对晋北土盐区,则继续实行纳税自由贩卖,成为独立食盐地区。

明清鼎革,在盐法方面,基本沿袭明代政策。对于山西土盐区域,更是完全继承了明嘉靖以来的政策。“太原、汾州、宁武三府属,辽、沁、平、保、忻、代六州属,皆食本处土盐,领河东之引而不食河东之盐,名曰盐税。”②对这些地区征收盐税,使得土盐在指定区域内自由生产销售。“国朝分地销盐,不禁私煎,亦不令混入池盐,……使人人可以煎盐,家家可以贩卖,宽大周密,远迈前朝亦。”③清代以后,因为明后期的政策调整,少数如石楼、平定等原来长期属于土盐区的州县,在清代初年属于池盐销售区,但是经过清雍正和乾隆年间一系列改食事件,最终重新回归土盐区。这种对土盐地区的特殊政策,是符合当时山西土盐区的实际状况的,而且受到了人们的欢迎。

结 语

通过较为清晰的梳理自汉代以来晋中北土盐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山西中北部地区有着长期生产、食用土盐的历史和习惯。这样的地域特殊政策,与之前通常所认为的历代盐法有着极大的不同,初步展示了土盐这一地方性事物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命运,进而也使得我们对传统时代的盐法有了更多的思考。透过山西土盐的发展历史,至少有三点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地域性产物与地域之间有着不可隔断的特殊关系。山西作为历史时期的一个产盐大省,因为制度设计和自然环境的原因,在其中北部地区出现了土盐这一地域性产物。食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盐税成为历代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的食盐专卖制度,食盐无法自由流通;同时国家对食盐所采取的寓税于价政策,使得食盐价格高昂。像山西中北部这样的路艰难运之区,官盐价格奇贵,人们无力买食。与此同时,因为这一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长期以来形成了较大范围内的盐碱化土地,而在池盐无法运往和价格高昂无力买食的情况下,从盐碱化土地中熬制土盐,成为当时晋中北人们避免淡食最为经济与合理之选择。这样的政策和地域环境,土盐成为山西中北部地区食盐的主要替代。因此,土盐在山西中北部的出现和长期存在,是国家的盐政方针和地域性环境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历史时期以来,对于山西土盐之政策多有变化,但是从其发展历程而言,山西土盐政策不断成熟,与地域社会之间的特点也更加吻合。长期以来,虽然国家的食盐专卖制度不断加强,但是对于山西中北部地区无法改变的自然环境因素,国家只能以一种相对缓和的政策来应对。历代王朝不论对全国盐政作出怎样的变革和调整,但就山西土盐区域而言,其基本的原则就是依据其实际情况,运用可行的政策予以管理。同时,国家不可能因为山西土盐的存在,就对全国的盐政予以变革,实行食盐自由贩卖。同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像土地盐碱化这样的土盐生产的环境基础又无法改变。因此,政府唯有实行特殊的地域政策,应对这种地域性特殊产物。

最后,土盐政策变迁的历史显示,虽然历代政府对于山西土盐实行了特殊的政策,但就山西土盐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国家对山西土盐区的管理与国家总体盐业政策的发展趋势完全相同。从晚唐以后,国家开始对食盐再次实行专卖制度,且其随着时代的变迁,专卖制度日趋严密,对食盐专卖的管理不断深入。同样,我们可以发现,历代政府对于山西土盐的政策,虽然采取特事特办,但总体而言,也基本上延续了这一制度变迁轨迹。因为资料的原因,我们现在可知,自宋代土盐生产兴盛以后,国家开始对土盐生产的区域实行在指定区域内仅设立征税部门,其他一切盐业活动完全自由。经过金、元、明初期的政策调整,到明嘉靖年间以后,对山西土盐地区进行详细划定,实行特殊政策,并完成了长期以来土盐区独立于全国大型盐区管理之外的状况,将山西土盐纳入河东盐区管理范围,使得全国政策在表面上开始划归一体。

(责任编辑:邓 军)

The Research On the Policy Changes Of Shanxi Alkali Salt

Hou Xiaodong Li Mei

The research mainly focuses on the policy changes of alkali salt in Shanxi province.Its development process , through related literature and field investigation,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 Song dynasty before the policy formation,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policy perfecting from Song to Ming dynasty, the ultimate adjusting period from late Ming dynasty to Qing dynasty . The key features of the three periods are discussed preliminarily, so as to present a clear outlin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hanges of local salt, which had long been the substitution of table salt for natives, in the state salt administration system.

Alkali salt; policy; transition

A

1003—9864(2015)01—0057—07

K207

侯晓东(1983-),男,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李 梅(1984-),女,宝鸡文理学院图书馆助理研究馆员。

① 复宿.晋北盐务调查[J]//太原农村教育改进社.新农村,1933:3-4.

② 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③ 兀忠伟.并州土盐[G]//政协太原市小店区委员会科教文史委.龙城汾东文史:第五辑,2008.

④ 杨林.回忆应县的盐业生产[G]//政协应县文史资料委员会.应县文史资料精选·工商经济类,1998.

①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1198.

② 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2:3269.

③ 班固.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在后附的“晋阳”县条下“有盐官”。

④ 班固.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而且《汉书》地理志中也有多处提到雁门郡“朔方,金连盐泽、青盐泽皆在南”,“沃阳,盐泽在东北”。可以看出,至少早在汉代,晋中北地区已经有了可供盐业生产的环境,人们也已经开始了土盐的生产。

⑤ 此处相关论述可参见北京大学2008级李青淼的未刊博士论文《唐代盐业地理》第一章河东道食盐产地的相关论述。

⑥ 因为北宋时期晋北的大同地区长时期处于宋辽对峙前沿,晋北地区土盐多难以生产,且法度与内地多有不同,所以此处以晋中地区土盐为主。

⑦⑧⑩⑪ 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三·志一百三十六·食货下五[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7.

⑨ 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二十四之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1987.

①②③④⑥⑦ 脱脱.宋史:卷一百八十三·志一百三十六·食货下五[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7:4469-4471.

⑤ 关于宋初山西土盐的产量,因为东西永利监的设置和北宋政治区划的情况,一般把解池的盐产称为“解州盐”,称山西中北部的土盐为“河东盐”。参见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2、3、4期连载,顾南、顾学稼译)相关内容。

⑧ 吉成名.论金代食盐产地[J].盐业史研究,2008(3).

⑨⑪ 脱脱.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志四[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7.

⑩ 金代所谓“干办盐课”钱或“均办盐钱”,并非实际官卖盐或卖钞引得钱,而是将原来某地卖盐钱或估计可能卖到的盐钱税额,按当地户口均摊输纳。因为民户实际上得不到官卖之盐,所以称为“干办”;又因为是按户口均摊,所以又称为“均办”。实与清代山西土盐区实行的“课归地丁”相同。

① 脱脱.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M].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77.

② 宋濂.元史:卷五·本纪第五·世祖二[M].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76.

③ 宋濂.元史:卷二〇五·列传第九十二·奸臣[M].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76.

④ 宋濂.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食货二[M].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76.

⑤ 参见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477.

⑥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二·洪武五年二月丙戌[Z].关于“盐粮米”是否盐税的问题,本处采用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的相关观点,认为“盐粮米”为山西北部土盐的折征税。

⑦ 马蓉,陈抗,钟文,等.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0:78.

⑧ 李贤,彭时,等纂修,长泽规矩也,山根幸夫,编.大明一统志:卷十九·山西布政司下·土产条[M].和刻本.汲古书院,1978.

⑨ 李贤,彭时,等纂修,长泽规矩也,山根幸夫,编.大明一统志:卷十九·大同府下·土产条[M].和刻本.汲古书院,1978.

⑩ 高汝行.(嘉靖)太原县志:卷一·土产条·杂类[Z].

① 参见马蓉,陈抗,钟文,等.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一册·太原志·土产[M].北京:中华书局,2000.

② 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永乐九年闰十二月庚辰[Z].

③ 明穆宗实录:卷三十五·隆庆三年七月丁亥[Z].此处关于晋中北土盐再次纳入明政府的管理范围的时间,与曾仰丰先生的《中国盐政史》基本相同,但补充了曾先生没有讲明的政策改变过程。

④⑤⑥ 明穆宗实录:卷三十五·隆庆三年七月丁亥[Z].

⑦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十三·河东盐法条下[Z].

① 明穆宗实录:卷六十七·隆庆六年闰二月壬戌[Z].

②觉罗石麟.山西通志:卷四十五·盐法[M].北京:中华书局,2006.

③ 李培谦,华典,修,阎士骧,郑起昌,纂.阳曲县志:卷七·户书[O].刻本,1843(道光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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