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资国企综合监管实践刍议
2015-02-12产耀东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5期
产耀东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发源地,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近年来,通过不断实践,率先提出了“综合监管”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管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综合监管概念
“监管”一词是由英文“regulation”翻译而来,也译作“管制”或“规制”,是属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术语。英国学者尼得汉穆(D.Needham)认为:监管是一个经济个体通过各种手段试图有意识的影响另一个经济个体或者其他多个经济个体行为的活动。日本新古典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一书中引用并分析了金泽良雄教授关于规制的定义,将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在1955年的论著中指出:制度变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两者是相连的,相互促进的。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率先开启了政府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研究,即在决定是否或如何规制的过程中,应衡量可得的规制选择的所有成本和收益。笔者认为在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时应选择使国有资产净收益(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并在现行监管方式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实践,逐步构建起综合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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