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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原初功能及其异化
——以重庆四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为分析对象

2015-02-1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渝北400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黔江409000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程序功能

王 宏,梁 忠(.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渝北 400;.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黔江409000)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原初功能及其异化
——以重庆四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为分析对象

王 宏1,梁 忠2(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渝北 401120;2.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 黔江409000)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原初功能在于通过剥夺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减少上诉,进而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实践当中,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功能却已发生了异化,实际发挥着案件再分流的功能。一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功能在实际当中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使得长期以来关于一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争论成了无的放矢。

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功能;异化

一、问题的缘起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小额诉讼程序引入了民事诉讼领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八十三条专门对“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于该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人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非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只是规定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可以说,一审终审制是小额诉讼程序最显著(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唯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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