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反腐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之一国际社会制定规则,治理跨国经营活动中的腐败
2015-02-12宋寒松胡健泼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3期
文/宋寒松 胡健泼 唐 姚
“试论建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反腐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之一国际社会制定规则,治理跨国经营活动中的腐败
文/宋寒松胡健泼唐姚
“走出去”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战略决策。自2000年确定以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国际工程承包等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去年10月份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连续两年位列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新一轮的大发展已经来临。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法律风险是绕不过去、必须面对的现实风险,而且走出去的企业面临国内和国际及投资目的地国或承包工程东道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双重风险。
经济全球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当前,世界性的社会化大生产网络已经形成,传统的以自然资源、产品为基础的分工格局已被打破,一些行业的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价格疲弱导致市场机会越来越少,而企业积累的资本、技术和产品需要更新、更大的市场容量。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突出作用日益明显,“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新竞争格局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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