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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哲学并未带来“全新的哲学革命”
——就三篇文章与邬焜先生商榷

2015-02-07肖峰

哲学分析 2015年1期
关键词:本体论哲学对象

肖峰

信息哲学并未带来“全新的哲学革命”
——就三篇文章与邬焜先生商榷

肖峰

邬焜先生在其建构的信息哲学体系中,主张只要承认了对世界进行物质、精神和信息的三元划分而无论认为其中谁是世界的本体,就意味着对哲学进行了全新的革命;同时他还重申了“信息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中介”以及“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范畴”等观点,这些主张和看法中存在诸多的不周延。信息作为对象的“虚化”存在方式,和精神属于同一序列的存在,它并构不成一个独立的“第三类存在”,因此将信息引入哲学的视野没有在存在的分类上带来什么“根本性的变革”,对信息的哲学分析也绕不开“传统”的哲学视角,同样需要以“实在”、“不实在”、“主观”、“客观”作为哲学分析的框架,所以基于“三分法”的信息哲学归根结底还是一种“两分法”,因此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什么“全新的哲学革命”。

信息;物质;精神;信息哲学;中介

近期拜读了代表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研究最新思想的三篇文章①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载《河北学刊》,2011年第4期;《存在领域的分割和信息哲学的“全新哲学革命”意义》,载《人文杂志》,2013年第5期;《从信息世界看哲学的发展及其根本转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其中直接或间接对我否定他所主张的“信息哲学带来了全新的哲学革命”②参见肖峰:《信息哲学三问》,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进行了再度的阐释和发挥,其核心主张就是只要承认了对世界进行物质、精神和信息的三元划分而无论认为其中谁是世界的本体,就意味着对哲学进行了全新的革命,同时他还重申了“信息是物质与精神之间的中介”以及“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范畴”等观点,他用这些主张和观点正在构建自己的信息哲学体系。但笔者在阅读这些观点和看法时,不时发现若干不周延、不合理的地方,在此提出四点进行商榷。

一、物质和精神作为基本的存在领域划分是否过时?

邬焜先生认为,传统哲学坚持的都是心物二分原则,都认为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和现象可以归结为两大领域,即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其中物质是客观实在的存在,而精神是主观不实在的存在。但随着信息现象的被发现,“客观世界除了实在的存在之外,还有不实在的存在,如果用客观实在来规定物质的话,那么,客观不实在就不再能够属于物质现象了,这一现象只能用客观信息来描述”①邬焜:《存在领域的分割和信息哲学的“全新哲学革命”意义》。。因此需要“把信息看作是与传统哲学所揭示的物质现象、精神现象相区别的第三种现象”,因为“信息世界的发现迫使传统哲学所描述的由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已经瓜分完毕的全部存在领域让出一块地盘,它必须容纳一个新的与传统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所不同的世界——信息世界”②同上。。他认为由此一来就对存在进行了“一分为三”的全新的划分,并且“与这一新的存在领域分割理论相一致,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解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哲学对存在领域的划分方式不再是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分割方式,在物质和精神之间增加了一个客观信息的世界,这样,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不仅要说明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而且要说明物质和信息、信息和精神的关系问题。所谓哲学的根本转向,正是基于打破传统哲学关于物质和精神二分世界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之上的”③邬焜:《从信息世界看哲学的发展及其根本转向》。。他进而认为这种看法的提出导致了一种“新的哲学范式”,甚至导致了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和“人类哲学形态的全新革命”④邬焜:《信息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页。。

这种将存在“一分为三”的分法粗看起来确实有理,当物质被界定为客观实在类的存在、精神被界定为主观精神类的实在后,再将信息界定为“客观不实在”的实在类型,就既不同于物质、也不同于精神,成为独自的第三类存在。

但是,如果对“客观”和“实在”的含义稍加明确,我们就会看到,所谓“客观不实在”的现象早就被归入了精神类存在之中。在哲学中,“实在”主要表示某种“真实的事情、事实、事件、状态或性质”、“某种独立于观念存在的东西”;而“不实在”就是不能独立于观念而存在的东西,或者说就是观念中的东西,可以在头脑中随意想象的东西,也就是精神。至于“主观”和“客观”,简单地说就是“自己的观念”和“独立于自己观念的外部世界”,由此来进行组合,“客观不实在”无非就是指自己之外的观念性存在,简单地说,就是别人的观念。别人在想什么,不是我主观范畴中的东西;但即使是别人的观念,也是精神性的存在,所以也是不实在的。由此所谓“客观而不实在”,并不是“信息”概念发明出来后才找到了承载的对象,早在介绍上述哲学基本概念的含义时就已这样或那样地涉及了,它并不构成一个什么独立的存在类型,不过是精神现象中的“客观精神”而已。

可见,这里也涉及一个哲学方法论论问题:消除“二元论”是否就一定意味着要消除“物质”与“意识”的二元划分?搞二元对立或“物质和意识的绝对分离”肯定不对,但由此用“信息”来消除明显具有区别性的两种现象之间的“划界”问题,恐怕又会走向“相对主义”。无论如何,物质和精神的区分是迄今最具有哲学内涵和特征的视角,是其他任何视角都无法与之匹敌的,甚至任何别的视角最终都还是以这一视角为依托来展开的,例如邬文所多次提高的“客观而不实在”的信息,其中“实在”、“不实在”如果离开物质和意识的视角又如何去判别和定义呢?或者说,当邬焜先生还要继续使用“实在”和“不实在”的哲学划分时,本身就是在使用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划分框架;而且当他把“信息”被归于“不实在”之中时,本身就是将信息归于了精神世界!他原本想在前面加上“客观”来使“不实在”模糊化,但殊不知“不实在”的精神本身就是可以有“主观”和“客观”之分的,进而不实在的信息也是可以这样去划分的,例如我自己知道的信息就是主观的,而我不知道但别人知道的信息就是客观的,且邬焜教授自己对信息也有类似的划分。①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既然如此,那么邬焜先生就不应该将信息仅仅看作是客观而不实在的东西,他为了将世界一分为三所设置的“信息类存在”在这里显然是不严谨的:到信息自身分类时,就至少有一半(作为精神的信息)是无法“分割”为独立的现象了。为此也必须补充道:客观而不实在的并不是一切信息,而只是我头脑之外的那些信息,比如别人正在进行的信息活动。

当然在有些场合,为了避免上述的明显混乱,邬焜教授限定了一分为三时所需的信息,将其仅仅限定为信息的一部分,即“自在信息”(有时他也用“客观信息”)。其实,只要对信息进行了自在(客观)信息与精神信息的划分,他实际上仍是“落入”传统二分的“窠臼”,说明物质和精神作为两种基本的存在类型是我们分析哲学问题时难以摆脱的“视角”,这甚至也是哲学思维的基本特征。

退一万步说,假如承认了这种对存在领域的三分法,那么还存在哲学的基本问题吗?如果存在,如何去对这一“新哲学基本问题”加以表述?由其不同的回答所形成的哲学派别又是什么?如果认为“信息”或“客观信息”是万有的本源,而这种“信息”或“客观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意识,那么这种本体论上的唯信息主义显然就既不是唯物主义,也不是唯心主义,而构成为本体论上的“独立”的“第三条路线”,那么邬焜先生承认自己是在走“第三条路线”吗?如果是,为什么又要称自己是“新唯物主义”呢?

当然,邬焜先生面对这一“新问题”时又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观点,即先把本体论立场淡化而将“分类”视为最高原则,认为提出“关于存在领域的分割方式的这一哲学的最高范式的变革”①邬焜:《存在领域的分割和信息哲学的“全新哲学革命”意义》。或者对存在领域“分割模式的创新”②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才是最重要的,并指出只要这样去分割,无论分割后谁占“主导”地位,都同属“全新革命”的阵营。在这里,他认为“将世界分为几部分”比“世界究竟是什么”更为重要,这其实是“外延重于内涵”、“形式大于内容”的思维方法。正因为如此,所以他才在本体论立场上随意变换,如在2013年《人文杂志》的文章中称:“在我的具体解读中,物质世界仍然是世界的本原,信息世界是由物质世界派生出来的,并依附于物质世界而存在的世界,”他将这一本体论归结为“新唯物主义”;但在2014年《人大学报》的文章中,则将先前的三元论进一步推向“新的二元论”,即在“把传统哲学的‘存在=物质+精神’的一般信条改变成‘存在=物质+信息’”的同时,认为“所有的物体乃至整个宇宙都是一个二重化的存在,它们都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基于世界的这种物质(直接存在)和信息(间接存在)的双重存在性,我们便可以建立一种全新的哲学本体论学说——信息本体论。”③邬焜:《从信息世界看哲学的发展及其根本转向》。不知这是否意味着他对自己“新唯物主义”立场的放弃而走向物质和信息相互依赖的“物信主义”,甚至还要继续走向“万物源于信息”的“唯信息主义”?因为一旦持“信息本体论”的立场,按哲学的语用习惯,就理所当然是主张一切源自信息,就如同“物质本体论”指谓的是将物质作为宇宙的基石、“实践本体论”指谓的是将实践作为世界的根源那样。我们至少从邬焜先生的这三篇文章中,可以看到作者为了来一场全新的“哲学革命”,而意识到先必须来一场“本体论革命”,即颠覆物质本体论而树立信息本体论;而他的信息定义中又是将信息视为物质的间接存在及其显现,那么此种本体论一出,确实使我们的“观念”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间接的东西比直接的东西更根本、显现比显现者更根本,也就是“虚拟”比实在更实在。这种不合逻辑的“颠覆”如果算是“哲学革命”的话,那也早在鲍德里亚那里搞过了。

二、如何理解信息作为物质与精神之间的“中介”?

与邬焜教授对世界的一分为三相适应,他还将信息的功能界定为物质与精神之间相互作用的“中介”:“物质和意识之间通过自在信息的中介相互过渡和转化。这样,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便不再是简单的纯粹对立的两极,而是通过自在信息的中介关联起来了,由于信息世界的发现,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被描述为一个通过自在信息的中介而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从物质到精神、从精神到物质也便可以描述为一个有中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而“把物质到精神、精神到物质的活动描述为一个有中介的过程,从而合理地消解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对立的割裂,并由此实现人类哲学的根本转向。”①邬焜:《从信息世界看哲学的发展及其根本转向》。或者说,正是这一中介的发现,才使得物质与精神的相互作用成为可能,才摆脱了过去哲学一直将它们分裂开来的二元论困境,才给哲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光明的前景。

其实,就笔者所知,实践哲学早就不再坚持物质和意识的二元对立,物质可以变精神、精神可以变物质也并非是有了“信息哲学”之后才产生的看法,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消除二元对立的“根本转向”(如果承认的话)也并不是“信息哲学”的专利。更广义地说,即使承认物质与精神之间有中介,也不是有了信息哲学发现信息的功能后才形成的共识,许多哲学都在寻找沟通物质和意识的桥梁并给出了种种不同的“方案”,如身体哲学就将“身体”视为主客观的中介,符号哲学则将“符号”视为这样的中介,因为符号的“指称”功能可以将人的思想与作为所指的对象连接起来,人面对符号由其“唤起”所指称的对象时,人的思想就被“引渡”到对象上去②参见肖峰:《试论以符号为直接起点的认识》,载《哲学研究》,1988年第6期。;甚至笛卡尔的“松果体”早就试图起这个作用;而信息哲学只不过是在诸多方案中又增加了一种方案(假如承认其解释是可接受的)。当邬焜先生认为先前所有哲学的缺陷就是“未能找到物质作用于精神、精神作用于物质、客体通达主体、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信息中介环节”③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这无疑是一种过度的“信息崇拜”,完全抹杀了其他方案对物质和精神之中介的探索所作的贡献。

所谓“中介”,既是分界面,也是接合部:既把不同的东西区隔开来,从而形成“界面”,也把它们联通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成为消除界限的桥梁。客观地说,在上述各种方案中,充当物质和精神中介的要素或现象各有优劣,能说明或解释的问题各有千秋,并不见得“信息”能解释的要比“实践”所能解释的更多、更合理;在实践具有“跨界”的特性以及能集合主观与客观于同一过程之中的意义上,通过它来将物质与意识联系和贯通起来的解释力远比一个飘忽不定的“信息”强。这样,如果某一范畴能打破“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分割方式”就能起到使哲学“根本转向”的作用,那么与其说是“信息”,不如说是“实践”,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

再结合本文第一部分谈论的问题,不能因为某种东西起中介作用就将其归入“第三种存在”,因为“中介”的存在是普遍的,任何“界面”、“接口”装置,都有中介的功能;邬文引用了列宁的一段话:“一切……都是经过中介连成一体”①《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其实中介和中介的任何一端之间,也应该还有中介……否则这句话就不具普遍性;而且两端中的任何一端,本身也可视为更长链条的相互作用的中介,例如我现在坐在椅子上,不仅我和椅子之间有中介,而且椅子本身也是我和地面之间的中介。如此分析中介,可以使中介无穷无尽地呈现出来。这也符合邬焜先生的“多级中介说”。因此,如果认为信息起到了物质和精神之间的中介作用,那么无论是物质与信息之间,还是信息与意识之间,都还可以再“中介下去”,甚至“无穷中介下去”。所以,如果非要因为有些现象在物质与精神之间可能具有亦此亦彼(假如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而具有中介的地位进而否定世界的哲学二分,那么为什么一定是“三分”而不是“四分”、“五分”以致“N分”呢?因为假如信息就是那种亦此亦彼的现象,难道信息与物质之间、信息与精神之间就再没有亦此亦彼的现象而成为其中介了吗?所以,对存在完全可以有更多的分类,可以再提出基于更多分类的“N元”论,但那都不是基本的哲学分类,充其量是偏向某种具体科学对世界的分类。从哲学上,无论是“信息”还是“自在信息”或“客观信息”,无论在物质和精神之间加入多少中介,显然最基本的分类还是物质与精神两大类,因此中介的存在无法改变物质与精神作为两种基本存在的分类事实,正如桥梁作为河的两岸的中介将两岸连接了起来,但桥梁的存在并没有改变两岸还是两岸的事实,谁也不会将桥称为“第三岸”;再如国界也是地理上两个国家之间的中介,但并不因为有了这个中介两国就变成了三国。因此认为信息作为中介就否认了“传统”的二分法,是不成立的。

“中介”还具有相对性,例如工具是人与自然的中介,但工具归根到底还是客体部分。当然,当工具在人的“感觉上”融入人体时,也可变成主体的一部分,这就是“人——工具——对象”模式可能发展为这样两种形式:人——(工具—对象),或(人—工具)——对象,它们表明中介归根到底可以“分解”到两端中去。拿邬焜先生所认为的“认识发生的相应中介有四个:客体信息场、主体自身的神经生理结构、主体先已建构起来的认识结构、主体认识的物化手段(工具、仪器、设施)”①邬焜:《从信息世界看哲学的发展及其根本转向》。,其中就归根结底也是分属两端的,如仪器就归根到底属于物质世界,而认知结构就归根结底属于精神意识世界,因此它们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第三”领域现象。类似地我们对“人——信息——对象”[信宿(主体)——信道(中介)——信源(对象)]的中介模式,最后也可发展为如下两种模式:“(人—信息)——对象”和“人——(信息—对象)”,前一种模式主要表征人的实践过程,即人将自己的信息附加到对象上去;后者主要表征人的认识过程,即人从对象中“提取”出自己所需的信息,形成“关于对象的信息”。

可以说,用信息、中介来消解物质和意识的对立,目前仍然是“黑箱式”的解决方案。将“信息”中介化,也意味着信息经常只能是一个“过渡词”,甚至经常充当“遁词”或“避难所”的作用:凡是我们从物质机制和现实作用上还暂时解释不了的东西,就把它们说成是“信息”。尤其是“信息”作为“中介”之后,就更成为一个万能的解释工具,是一个什么“转化”都能解释的工具,但解释完后仍改变不了“信息量为零”的状况。当然,一旦科学搞清楚那些相互作用的机制后,就不再将其视为“信息”或“中介”的功劳。就像以前“力”所起过的作用一样。

三、“信息哲学”不可能掀起什么“真正的哲学革命”

自从信息革命、信息文明、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到来后,“信息”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此背景下产生出“信息哲学”完全是时代的需要和必然。将“信息”引入哲学的视野加以分析确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这一意义如果像邬焜先生那样被评价为是哲学发展中史无前例的“根本性改变”或“真正意义上的根本性的理论转换”②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那就是夸大其词。

其实,只要从事某种哲学,就认为那种哲学最重要,就把那种哲学说成是“第一哲学”,这种职业倾向从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仅限于帮助人们认识到“那种哲学非常重要”或“引起人们的关注”就可以了,而大可不必非要把其他的哲学分支排到“第二”或更低而后快。同样,历史上的种种哲学转向都认为自己是开天辟地彻底改变了哲学,以至于在发现某种现象值得进行哲学研究后,便恨不得把全部哲学都变成以该现象为对象的哲学,并走向以该现象命名的“XX主义”,如“结构”之于“结构主义”、“道德哲学”之于“道德主义”、“科学哲学”之于“科学主义”、“语言哲学”之于“语言主义”……而一旦冷静下来,或跳到圈子以外去看,就会发现自己所奉为唯一重要的对象只不过是哲学需要或可以研究的诸对象之一,是哲学视角多元化的表现之一,也正是这种多元化,才有哲学的“不断转向”,而且没有哪一种转向具有“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地位,信息哲学也不例外。而真正具有“第一哲学”意味的迄今只有“形而上学”,那些包括信息哲学在内的多种分支或部门性研究,可视其为应时代的需要或特殊的智力背景所造成的“专门出场”或“耀眼绽放”。但这种研究只要还是哲学性质的,最终还是要通向具有“形而上学”性的终极问题,即我们所观察的或所言说的对象(如“信息”)究竟是实在的,还是不实在的,即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邬焜先生在谈论和解释“信息”时也是如此,最终还得在实在不实在、主观客观之间选项。可以说这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哲学问题”,在引入“信息”后想要绕过它去进行一场“哲学的根本变革”或“全新革命”,期盼不再用物质和精神的“双视野”或“双眼”去看世界,而要再加上“信息”之后的“三眼”看世界,这个世界就只能被看花,形成不了什么清晰图景。

从“价值论”上说,一定条件下信息可以在功能上“大于”物质,正如精神世界可以引导物质世界一样,但信息绝不会比物质在哲学属性上更“根本”。而且信息之所以在今天变得这么重要,还是因为作为人工的物质器具——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出现所使然,因此仍然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显现”出来的。信息尽管重要,对信息的哲学研究从而信息哲学也很重要,但无疑是解决或基本解决了前提性问题之后才显得其重要的;从一般的哲学认识论上讲,是有了对象,才有了对于对象的认识和把握,从而才有了关于对象的信息。也可以说,信息哲学的兴起可以具有认识论意义、价值观意义、社会观意义,但并不具有本体论意义,本体论上的“唯信息主义”绝不会比“唯心主义”有更多的内含。

这样来认识信息哲学,并不意味着就要否认信息革命的价值和意义,正如我们说信息文明取代工业文明、信息技术取代机器技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还是要将信息文明纳入到文明的范畴、将信息技术纳入到技术的范畴,绝不会因为在范畴的归类上没有脱离原来的范围就认为不可能具有“革命”的意义,只不过要使用所谓“全新革命”的词汇时,还是要慎重点为好,否则一点继承性都没有的革命只能是从现实的“有”变为彻底的“无”,那样的状态下还有可谈论的对象,甚至还有谈论者本身吗?

四、信息究竟是什么?

邬焜先生上述的所有看法,都是建立在其信息的定义上:“信息是标志间接存在的哲学范畴,它是物质(直接存在)存在方式和状态的自身显示。”①邬焜:《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然而,这样一个定义和他所持的上述主张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周延的地方,最明显的就是前面所指出的:当信息是“间接”的存在时,如何在本体上能够与它所要表达的直接存在“平起平坐”,甚至主张间接比直接更为根本的“信息本体论”呢?

其实,笔者也在某种意义上赞同邬焜教授关于信息的界定,只不过认为他并不能在建构其信息哲学理论时始终贯穿自己的定义,而是围绕“根本变革”的需要,随意变换自己对信息的规定,为的是将信息说成是一种万能的、可以解释一切的“存在”。

其实,说得通俗点,信息与物质的最本质区别,就是“虚”和“实”的区别,无论将信息说成是“客观而不实在”,还是“间接存在而非直接存在”,都不如更简洁明了地说信息是一种“虚在”。在这里,传统的“虚实两界”的划分并未过时,信息就属于“虚界”的存在,物质属于“实界”的存在,当然精神、意识、思维、灵境之类等也属于虚界,不能说把本属于虚界的东西(如信息就属于虚界)归于虚界的看法划归为唯心主义,正如不能把凡主张意识归于虚界(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者划归为唯心主义一样;如果把信息划归实界中的存在,就如同把意识划归为物质一样,就是取消了信息和意识作为有别于物而存在的特性。

那么说“对象包含信息”或“对象传递给我们信息”是否意味着信息可以是一种不依赖于人的实在呢?实际这些说法都是指我们通过认识活动而获得了“关于对象的信息”,正如当我们说属性是物的信息时,其实是我们对于物的属性的把握。信息通常具有对象性,总是关于某对象的信息,但该对象并不直接就是信息,这个“关于”就包含了“显现”、“把握”、“反映”等过程,而一旦进入这个过程,就进入了精神活动的领域。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谈的问题,将信息作为独立于物质和意识的第三类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对信息的误解。例如“客观信息”在被视为客观事物的“显现”时,就常常将其颜色作为客观事物本身显现出来的信息。其实颜色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其固有的仅仅是能够辐射或反射特定波长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作用于我们的视觉系统,最后才在我们的视觉中枢形成颜色的主观感觉。所以关于对象的“颜色信息”,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颜色”载体的光线,二是作为“颜色”效果的感觉,前者属于物质世界,后者属于精神世界;所以,当我们谈论“颜色信息”时所指的部分可能并不相同,但最终都可以落脚于两个“传统世界”中的一方。对于“信号”、“符号”(常被误解为就是信息)也是如此,它最终可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其物质部分,即可直观到的载体部分;二是意义或精神部分,即从符号中我们可以读出的内容。所以,“信息”并未引入一个全新的本体论现象或种类,从而在其基础上也不可能创建出什么全新的本体论,也就无从谈起要继而建构起什么全新的哲学。

从我们关于“信息”的许多日常用法中,也能体会到作为哲学概念的信息所具有的精神属性。如我们常说在信息时代,“信息是比物质更重要的资源”,这无疑表明信息是不同于物质的,所以在哲学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将信息归结为物质①参见肖峰:《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那种认为物质对象中本身就存在或包含着信息的看法,就是将信息视为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从而以“包含”的方式将信息归结为物,那么信息资源也就成了物质资源的一部分,哪还有它比物质资源更重要一说呢?

再如,物质没有“真假”问题,但信息却有真假问题,即有“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之分,而真假问题是认识论问题,这就表明信息是一个认识论范畴。至于“信息”一词的另外译法“资讯”、“情报”等,就更具认识论的属性了。而当我们说“信息是消除了的不确定性”时,这里的确定性、不确定性也可简单通俗地理解为“知道、不知道”,由此获得信息就是使我们从不知道到知道的过程,即一种认识过程。

信息与知识的关系是争论较多的问题,例如“信息经济”常常就被视为“知识经济”,此时信息和知识是被视为等同的;当然也有“信息不等于知识”的看法,主张对信息的加工才能形成知识,或知识是信息升华的成果,从而是一种“浓缩的系统化了的信息”,这里主张的是信息为知识的前身,知识是信息的更高级存在方式;基于这种理解,如果在信息和知识构成的链条两端再做延伸,就形成一个更长的链条:……数据……信息……知识……(智能)…智慧……,其中智慧的前身是智能,智能是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激活了的知识;所以艾略特有诗曰:(一些人)有了信息,却没了知识,有了知识,却没了智慧……当信息被视为介于数据和知识之间的现象时,无疑是将其归入到与物质实在不同的另一类存在——精神现象之中。

还有,我们是如何获取“信息”的?我们并不是像机械唯物主义主张的那样是“被动”地接受“对象发送而来”的信息,而是主动地“提取”或“摄取”信息,这也意味着信息是“制造”出来的。没有信息处理系统,就无法从对象中提取信息来,信息处理系统不同,面对同一对象所“提取的信息也不同”。如前面分析“颜色信息”的形成时所述,信息不是包含在或既存于物质对象之中的东西,物质对象传递给我们的并不是信息,而是这种或那种物质性的作用,这种作用通过我们的感官最后在大脑中才形成关于对象的信息。信息生成的机制就是意识、感觉生成的机制。所谓“来自宇宙深处的信息”,实质就是人对来自遥远天体的物质(如辐射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认识,客观上那就是某种特殊的宇宙射线对我们仪器的物质性作用所形成的显现。由此可见,对象是否“有”信息以及“有什么”信息,并不仅仅取决于对象,而且也取决于提取者,或信息反映系统;提取也是感觉器官与中枢神经系统的“联合作业”。信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经过机体的神经机体“联合作业”后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中提取出来的。必须再次强调,符号或信号并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我们从符号和信号中“读出”的东西,或是通过“赋义”附加到它们之上的东西;这个“读出”或“赋义”的过程也就是上面所说的“联合作业”的过程。

因此,在这些理解的基础上,所谓“本体论信息”或“自在信息”无非就是信息载体,就是把信号之类的信息载体与信息本身混为一谈。说本体论信息就是客观对象中包含信息,实际上是将客观对象作为信息的载体与我们可以从客观对象中提取出信息混为一谈,就是把对象和关于对象的信息混为一谈,于是才把信息看作是物质发出的信号。其实,客观对象作为信息的载体,只意味着客观对象包含着被人信息化的可能性,即对象在我们的反映系统中转化为信息存在(虚在)的可能性,而不意味着它本身就是一种虚在!换句话说,我们可以虚化对象、信息化对象,但并不等于对象本身就是虚的,或对象本身就包含虚在。

所以,归根到底,信息无非是我们对对象传递给我们的物质性作用(或我们与对象的相互作用)的理解。“物质性的作用”作为载体是信息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对这种作用的理解”才是信息产生的充分条件。信息作为对象的“虚化”存在方式,和精神属于同一序列的存在,它构不成一个独立的“第三类存在”,也没有在存在的分类上带来什么“根本性的变革”,对信息的哲学分析也绕不开“传统”的哲学视角,同样需要以“实在”、“不实在”、“主观”、“客观”作为哲学分析的框架,所以它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什么“全新的哲学革命”。

(责任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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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047(2015)01-0032-11

肖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学与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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