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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下乡的“费孝通之问”

2015-02-07刘正强

中国老区建设 2015年4期
关键词:礼治费孝通秩序

□ 刘正强

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以“举国体制”推进乡村法制(治)建设,基本建构了乡村的司法制度框架。但作为乡村社会外生性力量的法律能否以及如何扎根乡村社会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由于中国乡村仍然是一个注重宗法血缘、讲究伦常关系并由礼俗、人情、关系等主导的社会。在乡村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许多伦理性的、道德性的内容。相对于僵硬的国家权力,中国的传统、文化、习俗、道德是韧性的、持久的、弥漫的、浸透的。司法在这些情理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的运作常常背离了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生活意义。

这从乡村社会中的诉讼实践可见一斑:中国人所秉持的实质正义理念极其强劲,人际间富于特殊主义、情境主义,而与人相关的冲突就建立在紧密的、经常性接触和共同经历的关系上,参与方在情感上相互联系,并各自对对方抱有复杂的行为期望。

如果在这样的群体内出现冲突,它往往会超越特定的冲突内容,波及相关方之间的其它互动,最终会对整体关系投下阴影。

这些冲突在被建构为一桩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前,是作为生活的常态而存在的,当且仅当基于诉讼的需要,它们才得以成为法律事实。若冲突内容演变成相关方之间关系的全部,需要解决的则不仅是他们之间特定的冲突,他们之间关系也要重新定义。

其实,早在上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表达了对法律下乡的忧虑:“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法治的价值在于它是构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法治正确”必须坚持。但法治强行下乡,就类似于现在对农民的强拆,逼农民上楼。农民的院落,宽敞、通达,有炊烟、牲畜,富有温情;而楼房亦有若干优点,卫生、舒适、隐秘,是“现代生活”的象征,农民对此并不天然排斥。问题是,如同在农民强拆后,住上比较满意的楼房前要有一段时间租住一样,法治下乡是否意味着要强拆掉他们固有的道德、习惯、文化结构?即使“法律是个好东西”,在法治这片栖息地建成之前,他们的心灵又栖居何地?费老在70年前的忧虑仍然值得我们咀嚼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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