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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2015-02-06张克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商事实质真实性

张克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张克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0

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仍是以实质审查为主,其已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加以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缺点来论证实行形式审查的合理性,以期为我国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一、商事登记的目的和性质

商事登记,是指想要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依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文件,经审查核准后,把商主体的相关信息登记于登记簿,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商事登记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确立商主体的资格;2.有效保护商主体的交易安全;3.作为国家对商主体进行税收征缴、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目前,学界在商事登记的性质问题上存在“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和“复合行为说”三种学说。事实上,以上商事登记的目的就能显示出商事登记的性质:商事登记具有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相统一的复合行为。目前大多数学者也都倾向于复合行为说。另外,笔者认为,虽然商事登记具有复合性质,但是还应该更倾向于私法性质,更强调其信息公示的目的,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公示并通过其确保交易安全是商事登记最为根本的目的和最为核心的功能。

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比较

目前主要有三种商事登记审查的模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折衷审查本质上是实质审查的延伸,这里着重讨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主体的登记内容的真实性由欲登记的商主体自己负责,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登记机关只负责对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和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不仅要对商主体的登记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形式审查的优势:1.形式审查要求商主体自身对其登记内容的真伪负责,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2.能提高商主体的诚信意识;3.有利于商主体从其自身利益方面规制其商事行为,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4.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比,耗时更短、效率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商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实质审查的缺陷:1.商主体自身方面。实质审查要求审查机关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表面上是把申请材料不实的责任推到了审查机关的头上(实际上审查机关很少因此而承担责任),商主体因此不会对自己递交材料的不真实性负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法商主体以可乘之机,损害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2.登记机关方面。(1)无法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登记机关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商主体的登记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核实,这样一来,如果对登记机关的失察行为追究责任过于严苛,就会增加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为了寻求利益平衡,必然会对商主体的登记申请设置更多的限制,这样就又会导致登记效率更低,这是有违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如果认为登记机关全面审查勉为其难而放弃对其责任的追究,就会使登记机关原有的义务转化为单纯的权力,导致实质审查流于形式的恶果。现实中登记机关因登记失察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就证明了无法真正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2)实质审查会导致公众过于依赖登记机关的资信审查,但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登记机关不能保证商主体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从而会对公众有更大的欺骗性和误导性,社会危害更大。一方面,登记机关在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借权力寻租,进行虚假登记;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登记制度存在“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监管”的弊端,这样使得有关登记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地变更有关商主体的登记内容,从而使商事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主体信用和经营情况的基本功能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另外,在公众由于商主体登记不实遭受损害后,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责任,也无法要求相关商主体赔偿,这对受害人的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也有损政府的威信。

通过分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缺点,可以看出商事登记的重点在于信息公示,形式审查更能体现出信息公示的本质要求。也正如前文所述,信息公示是商事登记最为根本的目的和最为核心的功能,因此形式审查在契合商事登记性质的基础上完全有理论基础取代我国目前的实质审查制度。

三、形式审查制度的责任承担问题

从形式审查的定义可以看出,形式审查有两个基本要求:1.商主体不仅应当对登记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还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2.登记机关只对商主体的登记内容的合法性负审査责任。这两种责任是相互依存、共同存在的,只有把各自承担的责任划分清楚,同时对社会公众负责,才能真正发挥形式审查的功能。另外,需要指明的是,在真实性上,申请人必须负主要责任,登记机关只需承担补充性责任。

总的来说,形式审查制度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而且是提高商事交易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1]冯果,柴瑞娟.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甘肃社会科学,2005(4).

[2]史正保.商法思维下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形式之选择[J].中国商法年刊,2013.

D923.99文献标识码:A

:2095-4379-(2015)18-0242-01

张克(1990-),男,汉族,河南南阳人,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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