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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02-06史雪飞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04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国家

史雪飞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330004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度、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贯彻于宪法始终,并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中。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现实表现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利归人民所有,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论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它宣布: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人们中成立了政府,以便保障这种权利的实施,否则就要改变或者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以各种形式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等一切事务。”

只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纷争,提高人民生活的水平和幸福指数,才能保证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和谐。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学说起源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论,在他们这种天赋人权论的指引下,资产阶级开启了争取人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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