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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2015-02-06鲁人杰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改革建议失地农民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鲁人杰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对社会及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本文对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做了探讨。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作者简介:鲁人杰(1987-),男,四川内江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我过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若不进行改革,这些问题与矛盾将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妨碍社会和谐。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审视,提出相应改革方案,以适合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利条件。

一、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范围过宽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可得知,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具体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征地,一直不明确,而政府拥有“公共利益”的解释说明权,这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1.补偿标准过低。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虽然已取消上述各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的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规定,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表现为无视土地的真实成本和无视土地的市场价格。

2.补偿分配不合理。据有关研究,在城镇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在01年至03年间,在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中,市级政府所占比重为56.33%,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占比重加起来只有40.76%,显然,这对以“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代价的农村集体和农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收入基本上是依靠土地获得的,而在征地收入分配时,却仅只能得到极少的补偿,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程度可想而知;政府在征收了土地的同时还能获得大笔土地征收的收入,这是极不公平与合理的。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

中短期内,原油价格与美元指数也会出现同向走势,这可能是因为:1)油价上涨,消费国需要更多的“石油美元”来支付石油货款,外汇市场上对于美元的需求增加,美元相对其他货币升值,同时出口国通常将获得的“石油美元”向美国购买债券、股票、军火等,推动美元实际汇率升值;2)美国经济走强,国内成品油需求旺盛带动原油库存走低,国际油价上涨,通胀预期抬升,美联储加息吸引美元资本回流,带动美元走强。

目前,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之外,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再加之农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失地后就业困难,使得农民失地后的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种田无地、社保无份、就业无岗”成了农民失地后普遍存在的状况。

二、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尽管对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技术性的困难,但为了对私产的保护,公共利益仍然被作为征用土地的唯一正当理由。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将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并且,尽管出于公共利益而征地,但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仍然需要实行公平补偿。另外,对于政府的行为也需要加以规范。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其从监管者、参与者这一双重身份转变为监管者这一单一身份。

(二)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应提高至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考虑土地的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土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和土地资源的总价值。在补偿机制方面,第一,征地补偿标准要由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双方进行平等协商,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第二,要切实落实好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第三,严格规范征地款的管理与分配,避免征地款被无故截留。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在政府主导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加强其就业能力,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这样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使其生活水平至少不会较之征地前有所降低。

(四)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旨在实现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一旦土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得以实现,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即能在法律上得到保护,集体和农民就能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开发,从而真真正正从土地产权中获益。与此同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定范围内,应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打破一级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这有利于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产权权益的保障,缓解日益高涨的地价所引起的一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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