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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谣言合理的法律规制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谣言规制公民

刘 鑫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一、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民数量也逐渐增多,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 亿,互联网普及率已达45.8%。①互联网如此快速的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网络谣言问题,网络谣言不仅给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带来了危害,对政府和国家,对整个社会秩序也产生了危害。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谣言危害范围广,传播迅速

自媒体时代,微博、微信、QQ、论坛、贴吧等社交通信平台的用户逐渐增多,这些平台也是网络谣言的滋生床,一条未经证实的虚假言论会在几分钟内被更多人所知。谣言的传播速度惊人。并且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对于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方面的限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网络谣言波及范围特别广,不仅涉及危害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更涉及对国家和政府的危害,有损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评价。为了遏制网络谣言,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二)网民的识别能力弱,网络谣言肆意横行

面对如此繁多的网络信息,网民并没有时间与耐力去一一甄别信息的真伪,往往只是粗略浏览。“碎片化”的阅读模式已相当普遍。另一方面,我国网民的数量众多,大多数网民并没有受过很好的教育,因此,轻信谣言随意跟风的现象也相当普遍,一旦缺少有效的辟谣机制,网络谣言便会引导众多网民的思维,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例如,“温州动车事故”中散步的谣言使不知真相的公众对政府产生了不满,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皮革奶制品”谣言,使得国内乳制品行业遭受重创等等。这些谣言给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

二、国际上治理网络谣言经验

(一)美国

早在1996年,美国就出现了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管理,到现在为止,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联邦通信法》、《联邦电信法》、《通讯正当行为法》、《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此对互联网进行法律规制。美国互联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网络犯罪等有关信息。法律法规的健全、分工的明确使美国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颇有成效。

(二)英国

英国尤为重视网络谣言的治理,将治理网络谣言作为社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英国政府注重立法,使网络谣言的治理有法可依,并通过技术措施来规制网络谣言。2001年实施的《调查权管理法》,在治理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有害信息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英国设立了公民咨询局,它主要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来自不同领域的志愿者组成。②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公民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由于公民咨询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该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有一定的权威性,它不仅在治理网络谣言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也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我国规制网络谣言之不足

(一)立法上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还有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制,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起到根治网络谣言的作用。

(二)公民的权利救济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在网络谣言的侵权行为中,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往往难以确定加害人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这就对被害人的起诉造成了困难。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无法确认被告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责任,但依然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被害人并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三)相关的追责体系不完善

首先,在行政责任方面,如前文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10日以下拘留,5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实际中网络谣言造成的严重危害而言,这种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样的规定不足以震慑造谣者。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中只有触犯具体罪名才会施以刑事制裁,而网络上造谣致损害的行为,并没有课以具体的罪名,即使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会因找不到具体的罪名而使造谣者逍遥法外。

(四)信息公开不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但在实践中,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确并不容易,因为政府往往会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少之又少,因此,该规定看起来形同虚设,公民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四、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提出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制定专门的立法

美国、英国等国家有专门的网络立法,这些国家除了民法、刑法有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立法来规制网络谣言,且处罚力度大,做到了罪刑相适应。我国在治理网络谣言的道路上可以在结合本国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治理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对不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有效的前提。另外,建立专门的网络立法还需处理好其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避免造成过度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

(二)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

前文已经指出,在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由于不能提供加害人的真实信息而无法起诉,这使得受害者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在美国对于网络谣言造成的伤害,即便不知道造谣者的真实身份,受害者也可以根据IP 地址或通讯记录等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我国法律应当允许遭受网络谣言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网上注册的账号或IP 地址进行起诉。关于真实身份的查证可由法院或公安机关进行。

(三)完善追责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责任追究体系不完整,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区分责任主体,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在法定刑方面,笔者建议对于恶劣的网络造谣、诽谤行为,应当提高其刑期,如此才能起到威慑造谣者的作用。其次,建议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范围,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网络造谣行为无可乘之机。另外,可以借鉴英国设立公民咨询局的经验,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为公民提供真实、可靠、权威的信息咨询平台,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1]范卫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J].学术交流,2015(2).

[2]薛恒,管莹,许盼.网络谣言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州学刊,2013(10).

[4]张明楷.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J].中国法学,2015(3).

[5]王涛.网络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与合理规制[J].法学,2014(9).

[6]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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