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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毒豆芽”刑事案件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2015-02-06张志国李应敏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豆芽检察犯罪

张志国 李应敏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服务保障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4年以来,先后办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16 件16 人,其中以生产“毒豆芽”(因该类豆芽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物中添加的4-氢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长期食用会破坏人体电解质平衡,诱发包括癌症在内的多种疾病,故俗称“毒豆芽”。)为犯罪方式的案件9 件9 人,并均已提起公诉。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综合分析,发现“毒豆芽”案件呈现七大特点折射五种原因应予重视。

一、“毒豆芽”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个体分散作案

所受理的9 起“毒豆芽”案件均为私人加工、手工作坊式生产等形式分散实施的个人犯罪,暂没有以工厂规模化生产形式实施的犯罪,也没有多人分工协作实施的共同犯罪。

(二)涉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涉案人员对“毒豆芽”的危害性缺少必要认识,大多数虽明知不能添加“无根素”、“生长剂”、“AB”粉等来生产豆芽,但并不知道长期食用“毒豆芽”不仅会破坏人体内的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素及人体激素平衡,而且对人体还有致癌、致畸的潜在危险。

(三)添加剂采购容易,生产成本较低

生产“毒豆芽”所使用的“无根素”、“生长剂”等添加剂以及漂白粉、尿素等在贸易市场、化工产品专卖店、农资门市部、杂货店以及市场上流动摊点很容易买到,无需任何手续或身份证明。“无根剂”每支销售价格约为0.1 元,每10公斤绿豆只需要一支“无根剂”,而10 公斤的绿豆就能生产约60 公斤的豆芽。

(四)生产工艺简单且周期短

不法生产者在泡制豆芽时,只要在水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无根素”、“生长剂”,在豆芽上喷上一定比例的漂白粉水后定期浇水即可,甚至部分销售添加剂的商家在销售时就直接告知勾兑比例。另外,正规豆芽生产日期一般为10天,而使用添加剂的“毒豆芽”生产日期一般为2-3 天。

(五)作案场所隐蔽不易被发觉

“毒豆芽”的生产以家庭手工作坊类生产模式为主,生产较为分散,隐蔽性强。办理的9 起“毒豆芽”案件,全部为手工作坊式生产,生产场所要么是在居民区自己家中,要么是在城乡结合部租赁的民宅内,消无声息,隐蔽作业,难以发现。

(六)侦查取证和定罪量刑难

“毒豆芽”销售流动摊点多、流通链条长,消费者众多且分散,危害结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较长的“潜伏期”,对食品有毒物成份的鉴定需要到地市、省会等地的专门机构进行,这使案件的侦查取证较为困难。

(七)上游犯罪追究和源头治理难

“无根素”、“生长剂”等属于激素类农药,但没有农药登记证,属不合格农药。而豆芽生产者却能通过网络或街头流动摊点轻易购买到,导致“毒豆芽”的上游犯罪追查困难。调查的9 起“毒豆芽”案件的涉罪主体均为豆芽生产者,没有一名“无根素”、“生长剂”等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引发“毒豆芽”犯罪案件的原因

(一)责任不明监管乏力

当前,我国同时赋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但针对豆芽这个属于食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临界产品,究竟属于食品还是属于农产品,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多个部门都能监管,又都不能监管到位的情形,导致了对豆芽监管出现交叉和盲点。另外,政府虽然有时也组织开展多部门的“专项行动”、“联合检查”,但大多是“一阵风”,持续时间较短,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二)暴利驱使底线缺失

“毒豆芽”的生产周期比正规生产豆芽的周期缩短了7-8 天,且产量比正常豆芽提高2 倍多,卖相好,价格低、利润大。“毒豆芽”从业者在利润面前完全丧失了道德、诚信的底线,全然不顾可能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不惜昧着良心将所生产的“毒豆芽”卖给街坊邻里。

(三)行业特点易于生存

“毒豆芽”生产有小、散、乱的行业特点,其加工作坊空间规模小、从业人员数量多,但生产场所分散,多为家庭式手工小作坊生产。另外,“毒豆芽”犯罪行为大多生产销售一体化,而小作坊和销售摊点既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也不进行登记备案。这些特点导致了“毒豆芽”生产和销售难监管、难查处、易生存,也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四)消费导向无形驱动

消费者选择食品要求外观好看,色泽鲜艳。有此诱因,生产者就想办法迎合消费者需求,在生产豆芽时添加有毒有害的添加剂,使豆芽长得粗壮长,无毛根,满足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另外,“毒豆芽”比正常生产的豆芽价格低,一些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也无形中为“毒豆芽”的生产销售推波助澜。

(五)行业安全标准相对缺失

今年5月3日“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门槛,但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存在一些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作进一步认定的问题。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相对滞后,导致豆芽这种食品生产行业的安全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三、检察机关遏制“毒豆芽”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来宣传“毒豆芽”的危害性及其鉴别方法,及时曝光危害食品安全的相关案例,提高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假辩假能力,发动群众自觉抵制“毒豆芽”等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强化内外协调,增强执法合力

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协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应如何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及其处理结果实行双向移送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节约检察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实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长效性、规范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与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动态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规范、正确履职,推动食品安全全过程、全方位无缝监管的实现;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通过完善检察、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案件线索移送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案会商等机制,及时发现、从严处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合力。

(三)履行检察职责,深挖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对“毒豆芽”等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积极引导侦查的同时,要集中查办和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从严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的,要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快速查办,从严惩处。

(四)加强检察建议,注重源头治理

针对“毒豆芽”案件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漏洞、监管模式落后等问题,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其堵塞漏洞,健全机制,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全方位的无缝监管,净化食品市场。

四、结语

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且影响深远。在办理食品犯罪案件时,我们应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准确适用法律,一方面要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还要正确规范和引导食品行业安全、健康、快速的发展,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的消费。

[1]孙建保.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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