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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实施效果的探讨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医学检验卫生部

杜 峰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卫生部“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实施效果的探讨

杜峰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2006年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目的主要是降低患者方承担的医疗综合成本以及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但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其效果并不理想。影响医疗机构互认的根本原因不解决,则《通知》的目的不能实现。

关键词:卫生部;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

本文就目前检验结果互认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普及检验结果互认虽然可以正面回应社会大众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需求,但影响医院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的根本问题无法解决,则卫生部《通知》真正落实的效果存疑。

一、推行检验结果互认的目的

2006年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目的主要有三:其一,缓解“看病贵”问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在现代医疗诊断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费用并不便宜,尤其是一些大型医学影像检查,费用更是高昂。《通知》首先解决的即是重复检查带来的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重问题。若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承认对等级别其他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自然会降低患者就医、转医费用。

其二,降低患者时间成本。患者就医总成本中除去显性的金钱成本,另一隐性成本即时间成本也是就医综合成本中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若各医院严格执行检验、检查互认,则相当多患者不用再重复检查而可以直接进入临床诊治阶段,患者接受诊疗的时间成本自然会降低,某种程度上可缓解“看病难”问题。

其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在医疗服务市场客观上已经进入市场化竞争的当下,各医院为吸引病源,争相购入高新设备。从医疗服务领域市场化角度看,这是竞争必然的后果之一,但从医疗机构管理角度看,各自为政必然带来重复建设,而设备运营成本终将由患者承担。若医检互认顺利开展,有助于医疗资源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

二、《通知》执行难的原因

《通知》发布已逾十年,无论在全国还是四川省范围内,互认工作真正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医疗机构需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才能全面实现《通知》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但问题的解决非短时间内能成就,有些问题在中国医疗服务市场化的初期,笔者甚至看不到解决的可能性。

(一)不同等级、地区医院“软、硬件”水平的差距

不同等级、地区的医疗机构,其仪器设备等硬件和人员素质、内部质量控制等软件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及沿海省会城市的医院综合实力远较内地三、四级城市医院强。同时,大医院硬件更新快,种类齐全;其检验人员操作能力和个人临床综合素质水平均较高。即使同一城市相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也可能因为各自采购的仪器品牌、型号不同,导致检测结果的计量单位和参考范围也有所不同。

随着中心城市超大型医院的扩张,大医院越来越多地吸收病人和优秀的医师,与此同时,小医院却不断流失病源,更加难招到优秀的医师加入,大小医院之间软、硬件差距正在加大中。

(二)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防御性治疗在医疗过程中已不少见,这种现象与医疗机构面临的法律环境有直接的关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也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法律既然已经规定了“医师亲自诊查义务”,则在医检互认下,代表医疗机构做出诊断及医学处置方案的医师,依靠外院的结论,如何算尽到“亲自诊查义务”是个证明难题。为了避免这个证明难题,医师当然会毫不犹豫地开出重新检查、检验报告。

针对过度医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何为“不必要的检查”,目前还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释名。理论上,立法者和司法者无法就此释明,即使医疗专家,有时也难事后鉴定某个检验、检查是不必要的。

(三)经济利益差异

目前,在患者接受诊治过程中,仍然经常遭遇医疗检查结果在不同医院间不被认可情形,甚至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这种作为区域中心医院以及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前三的医院,其检验报告在下级医院也遭遇不被认可的情形。同时,大型三甲医院也常排斥下级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甚至连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也不认可。

《通知》不能被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是各医院之间经济利益不一致所致。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同医院彼此竞争已为常态,各自经济利益并不一致,若检验结果互认完全推行,则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检验次数减少,医院积极购入的检验、检查设备成本消化与此矛盾。在规避法律责任采取防御治疗策略之外,经济利益上的追求恐怕更是各医院不愿意积极推动检查结果互认的内在动因。

三、结论

卫生部的《通知》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其最初设计的目的远未实现。卫生资源配置、医疗机构经济利益差异、法律责任等原因根本解决前,患者就医综合成本仍将居高不下。

[参考文献]

[1]陈斌,卢中心.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实施现状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3(6).

作者简介:杜峰(1979-),男,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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