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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分析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我国

蒋 斌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 泸州 646000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分析

蒋斌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国家补偿制度是针对无法从犯罪者得到应有赔偿的犯罪被害人,国家在全方位考量基础上,给予相关补偿的制度。本文讨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以期构建科学合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西方社会早已具有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思想和实践,对其权利保护高度重视。诸多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构建了基于法定程序,根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失的大小轻重给于弥补的国家补偿制度。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最初主要是基于国家责任说、社会保险说、社会福利说、公共援助说、命运说和社会秩序信赖说等理论依据的合理性原则,升华为以下理论依据:

(一)正义的矫正恢复是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价值目标

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一方面从分配正义的角度上是指每一个人,包括被害人在内,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从矫正正义的角度上是指被害人在原有的分配正义收到范围侵害遭到破坏后,犯罪者或国家作为承担者,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以期被害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得以恢复。综上所述,正义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价值目标,国家补偿说到底就是为被害人恢复遭破坏的正义,明确定义补偿的主客体、适用条件和应用范围,程序过程和补偿结果,以期消除不平等的状况,以正义思想贯穿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二)权利的公力救济是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有力武器

权利的公力救济旨在实现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国家利用权力排除侵害,实现权利的合理进行,其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非法律允许人们肆意而为的自由,而是指自由利益受到迫害时候请求国家得以排除阻碍和侵犯的自由。国家作为可以实现暴力镇压和盛饭犯罪的公共权力机构,在犯罪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和破坏了社会有序秩序时,需要而且必须责无旁贷的利用法律武器追诉范围,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心灵发展,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宏伟目标。

(三)利益的权衡匹配是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度保障

利益权衡是指国家或特定人员基于一定原则和标准,对于两种以上利益难以兼得或利益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以权衡价值观为核心,以实现更高层次目的的要求为标准,明确该选择哪一方面,放弃哪一方面。要实现利益的权衡匹配,相关的原则和标准对于界定利益保护与否,保护程度、等级和次序均至关重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涉及的国家(社会)利益、被告人和被害人三方利益,既要权衡国家与被告人间公权与私权,又要权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私权与私权,还要权衡国家与被害人间公权与私权。

(四)效益的价值实现是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不竭动力

将经济学基本概念中的效益一词引入法学领域,基于经济学方法系统讨论法律问题,是经济学、分析学和法学的有机结合。效益在刑事诉讼中包含公正和效率两大主题,主要是指基于最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最佳方式,实现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满足人们追求正义、自求和秩序的要求,深化了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见的耦合关系。补偿的时效性是被害人补偿的最深刻的效益价值。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最重要的子系统,法律势必符合社会正义原则这一社会制度道德原则。及时、有效的国家补偿一方面保证了尽快结案和司法资源的节约,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有效防止了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最高层次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

国家补偿制度是针对无法从犯罪者得到应有赔偿的犯罪被害人,国家在全方位考量补偿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程序一些列法律法规基础上,给于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保证被害方正义得以恢复,利益得以偿还。就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以下考量方向:

(一)补偿的主体范围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

作为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收腰问题,接受补偿的主体范围要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考场补偿对象、条件和情形,确定补偿对象如下:第一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导致重伤残疾的被害人本人或死亡后的家属和受抚养人;第二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丧失生活能力,难以度过生活危机或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第三是指受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导致伤亡而自身并未过错或过错微小的被害人。确定补偿条件如下:第一是指以被害人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积极寻求补偿途径未果为前提;第二是指被害人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事,提供证据和线索;第三是被害人并非因自己过失或过错被害。

(二)补偿的对象和限度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对象是指基于赔偿诉讼活动却并未得到补偿的被害人,补充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内无法实现捕获,予以预先补偿的被害人。作为一种事后救济,国家补偿并非无限度的,这是国家补偿制度的核心与关键。国家补偿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基于我国国情,当前国家补偿主要针对人身伤害补偿,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且主要以直接损失为主。基于《国家补偿法》,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支付其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费、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对于死亡的被害人,支付丧葬费及受抚养人的基本生活费。

(三)补偿的决定机关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有力武器

当前,国外有法院内相关机构、检察机关相关机构、政府相关机构等三类审议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机构。理论上,专门的挂靠于兼具协调和决策能力的国家机关的补偿委员会是理想的补偿决定机关,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权利,有效恢复受害人受损利益,有力敦促司法机关加强保护,另一方面,作为独立于各司法机关的中立方,便于有效协调司法机关、被告人、被害人三者错综复杂的关系,有效体现国家补偿的公平和效率。

(四)补偿的科学程序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基本保障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程序如下:第一是司法机关将可提出补偿的权利告知被害人,称之为权利告知;第二是申请人将注明被害人与加害人具体情况、损失程度及相关证明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机关,称之为提出申请;第三是相关部门基于书面申请,全面调查相关情况,称之为进行调查;第四是相关部门综合书面申请和调查情况作出是否满足补偿的决定,并实施补偿,称之为做出决定;第五是若对决定不服,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请复议,上级相关部门作出维持或变更下级决定的结论,称之为,进行救济;第六是若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或出现危机情况,相关部门审核后先行垫付部分或一次性全款支付补偿金,成支付先行支付;第七是受害人收到其他赔偿方赔偿的,国家有权追偿相关补偿金,称之为补偿金追偿。

三、总结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正义的矫正恢复为价值目标,权利的公力救济为有力武器,利益的权衡匹配为制度保障,效益的价值实现为不竭动力,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要全面考量补偿的主体范围、对象和限度、决定机关和程序。

[参考文献]

[1]陈明祥,刘丽玲.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105-107.

[2]郭巧云.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J].鸡西大学学报,2013(10):35-37.

作者简介:蒋斌(1994-),男,汉族,贵州仁怀人,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1;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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