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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探讨

2015-02-06杨海兰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探讨机制

杨海兰

百色学院,广西 百色 533000



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探讨

杨海兰

百色学院,广西百色533000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行政法领域广泛的应用,使得行政调解这种被人们称之为“东方经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得到了业界的关注和认可。而在处理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时,由于基层行政部门分布范围较广,行政调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基层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本文中通过对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考察,结合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特点,更为深入一些的了解、认识行政调解机制,为完善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中越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探讨

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下业界“大调解”的背景下,用调解来处理民事纠纷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这种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措施在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广泛应用的意义要更为深远一些,作为维护边境稳定、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都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民事调解手段中的一种—民事纠纷行政调节,一般并不大多数人所认知,然而其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效力却不能被忽视[1]。本文中,作者以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节机制为着眼点,重点对这种民事纠纷的调解手段进行了一定的阐释,旨在通过此让更多的人了解这种调节机制,同时也从问题分析的角度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概述

行政调解一般是由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的法律、相关的政策、公序良俗作为,依据,自愿是其最重要的原则,一般都是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来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一直以来都是被看作是一种相对而言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基于社会纠纷的复杂性以及诉讼固有的弊端,是一种相对有效的除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应用从本质上是有利于达到一种权利救济目的的。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行政调解机制的存在实际上更有益于促进政府执政方式的改变,对于改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微信都是有一定支撑作用的[2]。从行政调解机制中的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行政调解能够从根本上节省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因为行政调解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其最能够接近当事人,更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二、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及行政调解机制分析

(一)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及行政调解机制的背景

中国和越南是相邻的两个国家,一直以来两国的人民都本着友好的态度互通有无,两国人民是有着深厚的情谊的,无论是边民的生意往来还是探亲访友等活动都从未间断过。以广西那坡县平孟镇为例,该镇是中越陆地边境广西段最西边的一个边陲小镇,南与越南高平省河广、通农、保乐县交界接壤(与越南的3县6社25个屯接壤),共有有6个边境一线村,目前建有平孟、北斗、念井三个集市贸易并划定平孟、念井、岭隘三个边民互市点。在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一些小额的民间贸易纠纷、婚姻关系纠纷、债务纠纷以及非法务工纠纷等,这些纠纷一般其涉案金额较小,若按照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来进行司法救济是很难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同样这类的诉讼成本一般也是很高的,一般也并不被人们所接受。现阶段,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正处于逐渐完善中,为了更好地解决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一些边境地区也在不断寻求更有效的调解机制。如广西那坡县平孟镇于2011年挂牌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联合调解室,联合调解室的建立为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平台。而如何将行政调解机制更有效地运用于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解决,对于稳定边境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二)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面临的问题

1.行政调解尚未得到普遍适用

中越少数民族地区目前正在呈现一种日益开放、发展的大背景下,普法工作在这一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并不深入,人们固有的观念使其对法律认识有所偏激。在实际的行政调解工作中,由于群众对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以及行政调解的认识不足,部分群众容易极端的依赖法律而不信任行政调解等调节机制,这是发展带来一种必然结果,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行政调解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难以保证

行政调解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实施的,缺乏绝对意义上类似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说是权威性。特别是在中越少数民族地区,两国的居民具有文化、生活差异较大,两国的法律、行政条例以及具体的执行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因此行政调解机制面临着无法强制执行的困境,无法彻底地解决跨境民事纠纷。

三、优化中越跨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策略

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针对这些问题,在综合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如下的策略或者说是建议:

(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发挥行政调解的普适作用

需要认识到,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行政调解机制都是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更能考虑到争议双方的具体要求,也能充分的考虑到中越边境地区一些民族矛盾问题、国土问题的有效规避,从而更好的维护区域和谐、安定和团结。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区人口相对较少,但是民事纠纷涉及的方面却是比较多的,如小额的民间贸易纠纷、婚姻关系纠纷、债务纠纷以及非法务工纠纷等都是在这一地区普遍存在的,而我国各乡镇都设有司法所,因此在发生跨境民事纠纷时,司法所可以及时介入,对跨境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这将能更及时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挥行政调解的普适性,能够将跨境民事纠纷化解在将这种普适性的调解机制在中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广泛的应用起来,形成一种习惯或者常态后,行政调解将会深入人心,被更多人接受。

(二)搞好行政调解机制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优势

通过宣传活动让更多的群众认识行政调解机制,让民众认识到行政调解在具备了的执行效力和约束力,同时也要意识到其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更为可观的。在涉及到少数民族地区轻微的民事纠纷方面,行政调解机制完全可以做到将事件的范围控制到最小,同时也能省去了民事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必要的时间、经济上的压力。

(三)建立跨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在中越跨境少数民族行政调解工作中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该调解协议的实现是化解纠纷的关键。但由于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只能回到诉讼程序中寻求救济,那么跨境行政调解机制还是无法达到快捷、便利地化解纠纷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针对行政调解的特殊性制定相关跨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明确具体的程序、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调解协议的执行,以保障跨境行政调解协议的实现。

四、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认识到的是,在中越少数民族民事纠纷的处理、解决方面采用行政调节能够更好的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其所面临的问题也不能被我们所忽视的,行政主体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也给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正确的、科学的法律观念。同时还要加强自我工作的学习和锻炼,提高调解的公平性,切实的维护区域内民族和谐、团结。

[参考文献]

[1]陈文清,陈永香.浅谈边疆地区的和谐发展与跨境共振——以云南跨境民族为例[C].边疆发展中国论坛文集(2010)·发展理念卷,2010.

[2]赵石麟.行政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5):100-102.

[3]左卫民.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5).

[4]段超,田敏,李俊杰.共赢之举——加强跨境民族文化交流与互动[A].第九届中国世界民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2010.

作者简介:杨海兰(1980-),女,硕士学历,百色学院政法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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