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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国司法独立

2015-02-06袁媛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独立司法

浅谈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国司法独立

袁媛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至今已有十几年,在此后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都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十八大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司法界和学术界不断出现了各种有关“司法独立”的呼声,可以说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不仅司法改革是重头戏,此后司法独立该何去何从,也值得我们不断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图分类号:D220;D920.0

作者简介:袁媛(1991-),女,甘肃酒泉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无论改革还是反腐,都强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明确: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什么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来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强调的是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独有的,在法治发展的长河中,司法独立这一原则已经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发展,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司法独立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裁判权的独立,主要是讲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的外来力量对司法权独立的影响。这种影响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权力的影响。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平等的,无上下之分,非隶属关系,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而在我国,司法权不能对行政权有有效的争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从个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常有“权大于法”的情形。第二,媒体舆论的影响。媒体舆论要监督司法,但媒体应当要客观报道,如果用大量的煽情报道淹没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有将司法置于“媒体审判”的危险,阻碍社会正义的实现。[1]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给当事人声张正义,彰显法律精神,还有可能将案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使得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第三,民众舆论的影响。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审判置于大众的监督下,让民众舆论监督司法,能排除外来权利干涉和人情干扰,促使法官谨慎办案。今年来倍受推崇的网络反腐,就正是利用了民众的监督。二是法院独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体系之内的同级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司法裁决时也是相互独立的,上级法院不能通过职权来影响下级法院对案件的裁决。[2]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我国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三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就是这一点。职业赋予法官的责任和使命决定了法官应当独立。从内部角度看,法官由于自身对案件的认识和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不同的案件让于不同的法官,有时会有不同的判决。这里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不能因为此,而影响法官在断案时的独立性。而从外部角度看,法官独立判案容易受到其他法官的影响。不得不承认,承担不同职务角色的法官在法官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领导、业务指导、利益需求等一系列的利害关系,但这些关系是绝对不是可以干预法官独立断案的借口。

二、中国为什么要司法独立

近年来,通过媒体的不断报道,我们看到各种冤假错案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杭州叔侄平反;河北聂树斌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出现时隔九年后启动再审程序,确认其无罪;退休检察官时隔多年后自首称其“受上级领导的压力”办了冤家错案。这一系列的报道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司法独立的呼声为什么会越来越高。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被动性、中立性和专业性是司法权本身的属性,这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被动性,顾名思义是说相对于行政权、立法权而言,司法权本身不是主动的,“不告不理”就是说这个意思。定纷止争是法院的天职,没有依诉讼程序提出的案件,司法活动就不能正常开展。但是相比较行政权和立法权来讲,司法权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被保护,而独立就是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中立性,则是说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是其最本质的属性要求,是保持司法公正之根本。[3]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它也是中立的。法官如果仅仅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单位,民众就无法相信裁判的公正性。要想使司法中立,其前提和基础就是司法独立。正是因为有了独立的地位,司法才可以排除各方面干扰,确保审判公正、司法公正。专业化,是指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构成。这要求法官不能是外行,应当受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有专门的法律学习背景,有法律意识、有法律思维,还有必要的法律实践积累。在这一方面,我国公、检、法系统,过去吸纳的工作人员很多为部队转业人员,专业的知识素养有限,即使后来接受了一些培训和法学教育,但比起真正的专业人才来还是有欠缺的。当社会普遍认同司法活动的专业特点时,外界要想干扰、介入就是件困难的事情。

从国际的角度来看,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应当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毫无疑问,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随之,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2001年加入了WTO。两个国际公约和WTO都对司法独立有着明确的要求。1997年我国开始推行司法改革,把目标定位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建立职业准入制度,保障司法经费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4]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我国的司法独立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地方党政对法院判案的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案的控制,媒体对案件的过分宣传,舆论审判等,司法怎么能够独立!司法不独立,何来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又何来司法公信力?

三、展望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国司法独立

十八届四中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提出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设立巡回法庭,以保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想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就要减少地方政府、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减少两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这就需要两院的人力、财力、物力由最高法、最高检统一调配,不受地方政府支配。在监督方面,我们规定了不良记录制度,干预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建立了司法人员履责保护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能理直气壮、毫无顾忌,真正做到依法抵制非法干预。让司法人员不会因为法外因素而办错案、假案、甚至是冤案,从而更好地防止关系、人情和压力对司法裁判的干扰。[5]

而今,这一要求将以制度的形式对各级领导形成约束。全会强调,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一面要排除干预,另一面还要给司法人员提供保障。就近来看,深圳首开先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更是对这一些列举措的响应。综上,我们应该看到,加强中央对全国司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级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地方势力影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在未来更为有保障。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检察、审判机关在制度保障下独立行使职权为中国司法独立迈开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苏航.司法和舆论关系的冲突与协调[D].吉林大学,2012.

[2]仲夏.浅谈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实现途径[J].科教导刊,2010(4).

[3]沈德咏,曹士兵,施新州.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权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2015(3).

[4]罗晶.略论我国的司法独立[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6).

[5]王翠梅.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司法公正问题[J].前沿,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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