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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原则的地位及合理适用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法官公平当事人

刘 康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中,它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而出现的一种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当时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对侵权行为中的“不法损害”的认定标准等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可以看做是对现在公平责任原则的最早规定,后来各国才逐渐出现了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①具体来讲,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是如果这种损害仅有受害人一方承担有显失公平,从社会的公平价值理念考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这种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的一种归责原则。②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中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其在民事活动中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机会均等,意思表述自由,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其次,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让一方过分的享有权利,也不能让一方过分的承担义务,公平责任原则的追求就是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避免显示公平情况的发生。最后,当事人要公平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即在适应公平责任原则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分配时,要严格本着公平的理念,绝对不能随意减免一责任或者无故增加另一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也才能体现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之本。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为了使公平责任原则得到合理的适用,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其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从80年代中末叶到90年代早期,我国民法理论界的多位法学家曾就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地位进行过激烈地争论,但是最终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③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理论上有三种学说:一是张佩霖教授的完全否定说。他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当只有一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不应该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④二是张新宝教授的不完全否定说。首先他主张应当明确否定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认为不应当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同视之,其次,他同时主张不应忽视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三是王利明教授的肯定说。他主张公平责任原则由于独特的法律价值和实践作用,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其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应当得到肯定。本文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应该是一中独立的归责原则,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其独立存在的证据和理由。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之法律依据

将公平责任原则确立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符合民法上的公平理念,同时也有法律基础。《民法通则》4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为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我国《民法通则》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可以看作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的阐述,是其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通则》133 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可以看作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实践应用的规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之实践依据

将公平责任原则确立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有明确的实践依据。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然而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的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出现,是有实践依据的。在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列如对于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分配,倘若如果法律没有对此种情况作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就不能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适应过错责任原则又将使现实损害由受害人独自承受,这不但不符合民法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然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应运而生,正是为了满足这样一种复杂的实践需要,使这种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案件得到解决。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之社会依据

从我国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由于我国目前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尚不是十分健全,如果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伤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社会保障不能给予受害者及时相应的补偿,受害人只能单独承担损失。这不仅是受害人不能接受的,同时也不利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所以说,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公平责任原则实践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相对合理和公平,都在双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但如此,它还符合了社会大众扶贫济危、同情弱者的心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对于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当事人没有过错,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对于“没有过错”的理解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其次,应当明确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一方有了过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分配责任。再次,如果损失的造成是一方的责任还是双方都有责任无法确定,且不能随意加以推定,否则将会违背公平原则。⑤

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都要求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结果,公平责任原则也不例外。而且,公平责任原则对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的要求较高,只有损害较为严重,如果不分担责任有有违公平理念,且对于发生的损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是才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

3.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将显失公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和性质可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弹性较大,由于其强调的是从公平角度考虑维护受害人利益,所以其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那样严格,其往往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以及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它的责任分配的依据和基础仅仅是一种民法上的价值理念—抽象的公平性。⑥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特点,不仅赋予了其独特的价值,同也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显得难度较大。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原则要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毕竟是一种特殊现象,而且公平责任原则随追求的公平有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对于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看法。⑦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而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其适应标准的不统一,从而造成司法中的审判混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于公平责任原则不从当事人的行为来分责,而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而公平又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所以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使用面临着很大的冲击。同时,法官可以根据此原则来审判案件,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根据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也很难将公平责任原则很好的在实践中运用。总体来说,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冲击:

1.造成案件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它不能像其他法律原则一样提供一种明确的法律结果。它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依靠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自由裁量来判决具体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就会发生。由于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上要达成共识确实很难,这也就给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增加了难度。

2.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

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是否应该适应公平责任原则,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际情况的认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等都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的职业素质必须要过硬,职业道德必须得过关,否则极有可能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的个人原因导致责任分配的不公平,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故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就与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追求的价值理念相背离了。

3.肆意扩大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括性和特殊法律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作用,对于那些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损害,也许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但是,这也就为公平责任的滥用埋下了隐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应该符合严格的条件的,其具体的条件前文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不能适应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都可以适应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但是实践中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判案的例子时有发生。

四、公平原则合理适用的探究

(一)探究公平责任原则合理适用的重要性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归责原则,由于它在理论规定上具有一定模糊性和概括性,所以,在实践中极有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加以严格限制,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有灵活性,如果限定其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具体实践案件的解决中不能盲目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其适用条件来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来加以考量。这样才能使公平责任原则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具体方法之探究

1.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该严格按照它的适用条件进行。即要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之外,且如果损失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又明显不公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严格执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其能够得到合理适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假如掌握不好就会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肆意滥用,不但违背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追求的公平理念,还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

2.严格控制公平原则的赔偿范围。公平责任原则是让都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双方来分担损失,这跳出了传统公平观的桎梏,转而从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寻求公平,⑧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范围要严格控制。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其责任分配依据是抽象的公平理念,而责任分配双方又都没有过错,它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进行一定扶助,避免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这种极为不公平情况的出现,所以不能肆意扩大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该将其范围限定在物质赔偿的范围之内,不应涉及精神赔偿,否则将与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3.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公正。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它的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使得它的适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法官的职业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分配需要严格考量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等。这些因素的考虑除了要求由大量的证据外,还要求法官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职业素质,对这些情况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合理地分配当事人间的责任。所以,法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4.判例的合理应用。毋庸置疑公平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僵硬,但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其适用中难免会加入较多主观因素,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我们知道,判例最大的特点也是优点就是能够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由于历史原因,判例法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本文认为,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方面,可以适当参考判例法。由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不必建立像英美法系那样的判例制度,赋予判例严格的拘束力,而应汲取历史经验被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认同判例的说服力价值,将其作为民法的补充渊源。⑨

[注 释]

①白洁,战峰.浅论我国公平责任的立法规制及其改善[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②胡家强.苑敏.民法学[M].上海:科学出版社,2008:318.

③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④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65.

⑤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05- 106.

⑥毛黄丰.公平责任原则刍议[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7(03).

⑦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EB/OL].中国法律网,2007.

⑧张新宝.侵权行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46.

⑨胡加强,苑敏.民法学[M].上海:科学出版社,2008.15.

[1]胡加强,苑敏.民法学[M].上海:科学出版社,2008.15.

[2]张新宝.侵权行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4]毛黄丰.公平责任原则刍议[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7(03).

[5]白洁,战峰.浅论我国公平责任的立法规制及其改善[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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