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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的民意应对机制探析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刑事案件民意

金 荣

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1

一、引言

近年来,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法治焦点之一,有关报道经常见诸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然而,这些报道通常都是基于新闻人的视角对个案的描述,感性认识的成分相对较多。当法院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办案方式作出刑事裁判,释放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外的分流时,而一部分民众却无法与司法裁判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司法裁判机关按照他们所谓的“内心确信”去办案。无辜的人如果被卷入到汹涌的民愤中,会成为冤案的受害人。因此,研究刑事司法的民意应对机制,对于提高刑事司法的应对民意的能力和水平、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意对刑事司法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佘某案件

从刑事司法实务来看,“民意”多表现为一种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周边的生活环境中形成的“代表被害人的民意”,这种被害方的民意一旦进行到刑事司法程序中,会对刑事裁判产生误导。刑事司法机关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侦破案件,但不能剥夺被害方“合理怀疑”的权利。除了刑讯逼供,在佘某“杀妻”一案中,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过程如下:“被害人张某的娘家亲属怀疑佘某杀妻,并通过多重方法方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客观上对冤案的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在张某失踪3 天后,其三哥张某某就到派出所报案,并提出佘某可能因其妻患上精神病而杀妻的怀疑。在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后,张家亲属认为很可能就是张某,张佘两家遂反目成仇。假如当初那具无名女尸的身份没有被错认,也许冤案不会发生。后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 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某从速处决”①。普通民众并不熟知刑事司法部门的法律属性和办案程序,由于不清楚刑事司法部门的法律属性和诉讼流程,部分民众会形成自己内心确定的一个“事实”,并要求刑事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判结果符合他们确信的事实,刑事案件在这种不理智、汹涌的民意的推动下,通过了刑事司法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最终进入到审判阶段,司法机关由于受到舆论的强大影响和民意的辐射引发的多重压力,最终偏离司法的专业判断标准铸成最终的冤假错案。

(二)瓮安案件

2008年6月21日,贵州省瓮安县17 岁的李某被发现溺水身亡。刑事司法机关经过侦查后得出李某死亡属于自杀,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死者的亲属。“但是李某家属不认可这一侦查结论,并认为李某的死有奸杀的嫌疑,不是自杀,并要求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复检尸体以验证他们的认识。后由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满足死者家属的要求,加上谣言四起,并被黑社会势力所利用,最终并引发了成大规模的群体性悲剧事件的发生。死者亲属邀约几百人余人在瓮安县城游行抗议。由于当天是周末,一部分群众盲从跟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当游行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时,公安民警开始进行劝说,但当时群众情绪异常激动,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冲破警戒线,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刑事司法工作没有顺应“民众”的要求,成为民众对刑事司法机关不满的导火索。司法机关一旦没有相应的民意的应对措施和机制,会被民众所责难,最终导致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和群体性悲剧事件的发生”②。

三、刑事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原因分析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涉及刑事司法人员、公民、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也是多种因素综合所致。其中有四个主要的原因:一是刑事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分离。二是民众无法接受刑事案件出现“冷案”、“死案”的客观规律。三是司法腐败现象减损了司法公信力。四是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家赔偿状况不容乐观。第一,一是刑事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分离。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曾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收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③普通民众由于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的教育与学习,在思维方式上往往与法律职业者产生很大的不同,并最终导致他们与刑事裁判者的判断大相径庭。

第二,民众无法接受刑事案件出现“冷案”、“死案”的客观规律。当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心理慰藉的方式通常希望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够获得补偿,有人对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案外的普通民众亦是如此,他们无法容忍无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承当责任,希望刑事侦查机关尽快破案,抓捕犯罪的人。当一些关系社会稳定安全的大案、要案发生了,而刑事司法机关由于证据等原因又无法侦破时,这在一些民众看来不是刑事司法人员办案不力,就是他们徇私枉法、刑事司法系统内部腐败。可见广大民众在案件发生后是无法接受刑事侦查机关由于证据不足无法侦破等这样的侦查结论的。

第三,司法腐败现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司法腐败现象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司法腐败的层出不穷必然导致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大打折扣,同时也影响他们对刑事裁判结果的认同。当听到关于刑事裁判的消极评论,人们很往往将其与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股民意潮流,最终导致刑事司法机关面对民意的尴尬出境的出现。

第四,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家赔偿状况不容乐观。近年来,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王树红案等类似的冤假错案有很多。尽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错案赔偿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的确有不少错案得到了赔偿,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错案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赔偿难、赔偿金额偏小等诸多问题。近年来的冤假错案以及错案发生后所获去的国家赔偿不尽如人意,导致普通民众对于刑事司法机关产生了抵触的情况,信任度降低,并对刑事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再加之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和一些人的煽动,民众很容易和刑事司法程序产生冲突和对抗。

四、刑事司法的民意应对机制构建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在以公正为根本取向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基础上,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关注有着其合理的正当性依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允许民意的表达是接受民众监督与维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同时还能够规范刑事司法,增强刑事司法权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程序对民意进行采集、甄别和反馈,使得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刑事司法与民意呈现出紧张的关系。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改进刑事司法的公开机制

新闻媒体对刑事司法的过度报道会引发情绪化、非理性民意的产生,这种民意会对刑事裁判活动产生消极的影响,以至于诱发群体性的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防止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引发的民众的各种猜疑,司法机关应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将案件的相关信息适度对民众公开,消除V 他们的疑虑,从而引导民众依据法律的裁判标准、客观理性的认识理解刑事裁判。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向前推进,对刑事案件的公开必须依法进行,并且适度。

(二)改进民众的参与机制

普通民众如果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中,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可以有机会再刑事裁判中得到反映。而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能够满足民众心理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服从,使得判决主体独立于控辩双方而又不绝对脱离其社会基础。目前我国群众参与刑事司法的主要的途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这两个制度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在努力进行各种改革,以此增加民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例如在一些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邀请普通民众参加旁听并允许他们对裁判的结果发表建议。在拓展民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方面,可以对各地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民众参与司法的机制。

(三)构建规范的民意调查机制

了解并掌握民意是民意对刑事司法发挥积极效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应该拓展民意的收集途径,设置科学的民意调查和收集的机制。“为贯彻好‘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北京市公安局专门成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搭建渠道收集民意、民情,并将之纳入‘民意库’,通过群众工作办公室进行研判分析,把‘民意分析报告’与‘首都治安形势分析’捆绑纳入局务会议,通过逐级分流机制和全民监督工作机制,把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效果变成硬指标,并将其与领导干部和民警的评功、评奖、晋职、晋级、晋衔挂钩”。④

民意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关键在于刑事司法机关对待民意的态度上。面对大量的民意信息,刑事司法机关应该科学客观的审视标准,否则会被情绪化、非理性的民意所误导和左右,只有对全面客观的关注民意信息,才能够使的民意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对媒体的报道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各类新闻报道是普通群众与刑事司法机关沟通的桥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民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判断。新闻媒体的报道应该客观真实,这不仅是对被追诉者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新闻媒体应该客观公正的报道刑事案件,不能对于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和正在庭审过程中的案件添油加醋的加以评价。我们应该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例如在刑事裁判作出以前,严禁新闻媒体报道被告人的罪行情况。而且在用语上不得使用一些带有倾向性的语言,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对案件难以形成一种正确的判断。因此加强法制的宣传,公布开庭信息,让普通公民有机会参加旁听,并感受刑事裁判的整个过程,对于提高民众的整体法律素质,解决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 释]

①周叶中,江国华.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J].法学,2005(8).

②董坤.侦查程序视角下冤案成因分析——情绪化民意对侦查程序的渗透和影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4).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

④陈涛,蒋南飞.“民意主导”理念在刑侦工作中的运用[J].犯罪研究,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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