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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

2015-02-06张晶莹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高校教师法治

吴 婧 张晶莹

1.黄山学院思政部,安徽 黄山 245041;

2.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安徽 黄山 245000

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4年 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32 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2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网络社会成为大学生全新的生活空间,这不仅影响了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更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产生。法治建设是评价一个国家文明和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评价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不在于法律的多少,而取决于这个国家国民的法治意识的高低。

一、现状分析

现实社会的健康运行需法律的约束与保障,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下,探究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是具有深远的意义。

网络已广泛普及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给大学生法治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可使大学生以虚拟身份表达情感、交流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生的自由意识,满足了大学生的叛逆心理,同时也扩大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舆论环境。网络社会的开放性打破了传统教育方式的封闭性,各地各国的思想都能在网上获得,资源的丰富程度超越了以往任何社会,如今人们一天的阅读量要超过15 世纪人们一年的阅读量。但大学生上网查资料大多为了课程作业,网络法治教育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吸引力较低,这也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如高校教师的知识没有网络知识的前沿、广泛,大学生对高校教师的依赖度将会逐渐降低,高校教师教育地位下降[1]。

二、原因分析

网络使人们混淆了时空概念,大学生如缺乏自控力,就容易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违反网络规范的事情,所以法律意识要不断增强才能提高学生的自控力。

(一)网络社会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法善治”难以实行,我国虽先后颁布了很多网络方面的法规,如《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等,但总体来说网络社会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网络的虚拟性及开放性更加重了网络规范的制定难度。

(二)法治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还不完善,甚至有些高校教师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法治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性。在高校两课的课程设置中,教师身兼道德和法治教育双重教学任务,但教师大多没有经过专业法律方面的培训,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网络社会法律规范的了解更少,难以掌握法律发展的方向,也就很难从理念上对大学生进行引导,难以达到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

(三)大学生学习、生活都依赖网络,网络社会在为他们创造超级自由的空间的同时,也淡化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少有大学生会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4%的大学生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15.4%的大学生采取无所谓的心态。”[2]大学生如果对法律缺乏信心,也就很难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恶性循环无疑是大学生健康三观形成的重大挑战。

三、完善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3]。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是每一个人对于我这件事情法庭会怎么判的一个预期。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须重视网络道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是基础,网络法治教育是保证,两者结合可提高大学生自律能力。

比起其他时代,网络时代高校教师与大学生更易显现和谐关系,教师可通过网络融入大学生群体,了解其思想状态,成为“教师—网络—大学生”的新形式,暗中掌握实行教育的时机。大学生可根据自身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活动。在参与过程中,师生并不一定要面对面接触,在双向互动交流活动中让大学生潜移默化地启蒙法律思维、培养法治信念,最终形成法治意识。但这就要求高校教师既要掌握网络知识,又要懂得网络文化,且要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网络影响力,将自媒体建设成为个人的附属品,在网络中树立正能量。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不断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讲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形成文明法制建设的良性发展。大学生是是网络社会中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对未来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程度有决定作用,他们自身法治意识的水平体现、影响着整个网络社会的法治意识程度。

[1][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

[2]毕晓妮.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对策[D].福建农林大学,2011.22.

[3]吴爱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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