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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与构成要素出发理解法治文化

2015-02-06刘怡春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观念法治法律

刘怡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思潮出现后,“法治文化”逐渐开始独立于原有的“法律文化”,变成一个具有独特内涵与外延的新概念。法治文化是指“溶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律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①法治文化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理解它时不能仅孤立地分析其中的各个要素,而是需要把握住法治文化的结构形式,掌握法治文化中本质的部分,从而更好的理解法治文化的总体性质和功能。

一、法治文化的结构划分

法治文化的结构是指,法治文化系统内部各要素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由此表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目前的主流划分方法是根据文化结构的深浅等级,将其划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

“所谓表层结构就是外显化了的,它和深层结构没有高低之分,就是一种表述。”②这种划分在文化学的范围内也可以被表述为隐性法治文化与显性法治文化之分。表层结构所指的是具象化、直观可视法治文化要素,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组织机构等。这一层面的文化要素都可以用“制度性文化”加以概括。

与此相对的,深层结构则是指那些经过长期的历史与文化活动而积累下来的,处于制度背后,与意识形态相关的法治文化结构,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思想体系等。这一结构的前提是“法与人”的关系,其思想基础则是公平正义等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因此深层结构的法治文化要素可以总结为“观念性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制度文化

法律制度是法治观念的产生前提。恩格斯认为,“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③这一过程放大来看,实际上是当新的经济基础形成后,法学家们在现实的基础上梳理新的法治观念与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创造出新的符合社会经济状况的法律制度。因此新的法治观念得以产生的前提仍是旧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新制度的施行过程中,也会对社会主体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产生影响。

法律制度是法治观念的物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上是对法治观念所关系到的特定社会利益与价值取向的客观实体化。也可以说,制度的本质其实就是对某种法治观念的实现与落实。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对某种与其相对应的法治观念的肯定性选择,并使这种法治观念能在当前的社会实际环境中成为主导性观念并发挥其影响力。与此相反,没有制度作为实体支撑的法律观念便会丧失主流地位,甚至难以继续存在下去。

法律制度是法治观念发展的基本动力。在实践过程中法律制度能使法治观念得到事实上的检验,从而对观念进行充实与修正,令其发展。只停留在观念领域的法律理论是无法验证自身的正误的,只有将观念实体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并通过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才能检验和发展法治观念。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一旦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到了现有法律制度所无法适应的状态,那么与原有制度相适应的法治观念便会逐渐被新的法治观念所取代,这也是法治观念变迁的动力之一。

(二)法治观念文化

法治观念本质上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的概括性的总结。它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法治观念的主要功能包括:

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导向都是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但这些经济与政治的价值导向都分散在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不能被人们所直观感受,必须通过具有理论性与系统行的法治思想和观念才能反映并集中表达出来。因此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经过法治观念的指导。在制度建立后,法治观念主要通过法律原则的形式来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

论证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只有良法才能得到社会的一致而自愿的遵从。法治观念具有宏观性与综合性,能从整体上做出认识和评价,因此结合法治观念,便可对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展开分析。

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法律规范需要在实施与适用的过程中转化为社会秩序,而社会主体的主观素质,即公民所具有的良好的守法以及合理运用法律的意识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观念的宣扬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基础,具体而言,不仅要面向社会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并且还要通过专门的教育机构培养专业法律人才,从而树立其普遍的法治价值观念。

批判与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由于法律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造成了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不断地对现存的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作为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体,法治观念能够对现行制度进行不间断的批判与反思,发现制度的缺陷并加以改进,这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体的权利保障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注 释]

①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②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

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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