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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比较研究

2015-02-06白洪亮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监狱

白洪亮

辽宁理工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假释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刑罚上能激励罪犯改造,帮助其回归社会。而刑罚思想的进步促使了假释、缓刑等处罚制度的变革,假释是实现罪犯回归自由的最佳途径,也是犯罪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犯罪的人数和形式都在增加,如何合理的管理罪犯,构建和谐,是刑法研究人员关注的重要课题。假释制度是行刑社会化、罪罚轻缓化、法律全球化的一种标志,成为了世界的潮流,在西方国家,假释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但在我国鉴于减刑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模糊和削弱了假释制度的作用,因而进行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一、假释制度研究

(一)假释的历史起源

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那个时间若是服刑人员有杰出的表现,可以允许其提早释放取得人身自由,但是出狱的一定期限内并不是彻底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监管。许多监狱犯人都希望通过参与一定的监狱管教活动来争取得到提前出狱的机会。假释正是犯人提前释放于监狱而仍然受到监管的一种形式。

(二)假释制度的概念

假释制度是对被剥夺自由罪犯的一种提前释放,但这种释放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的,虽然各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和目的没有区别。研究人员在形式和角度上还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制度说、刑罚制度说、刑罚执行制度说、奖励制度说和释放形式说。假释制度既具有制度的色彩,也具有释放形式的色彩,过于简单的归类会导致信息不准。作为世界上一种通行的刑罚制度,假释制度在立法、文化传统、历史渊源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人们对其理解是一致的,具有普适性的概念:国家机关基于罪犯的情况,有前提的提前释放罪犯,并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执行的刑罚制度。

(三)假释的特点

1.主体假释是国家主管机关:国家的假释制度的释放是不一样的,由假释委员会或英美法系行政部门执行,我国旅游法庭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假释委员会,都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象征,具有法律效应,任何其他的团体、个人或机关都无权行使假释权。可见,假释的主体是国家有权机关的特征在各国都是一致的。

2.假释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任何国家的假释制度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执行,假释对象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假释权利的,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则无法假释,即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假释的条件主要有几种内容:其一,服刑的时间条件,如必要假释,裁量假释,必要假释是规定服刑人员达到一定的时间就必须假释,而裁量假释则对假释的时间不做规定;其二,对非监禁刑罪犯假释的刑罚种类、刑罚条件不使用,只适用于被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监禁),有些国家规定无假释终身监禁。其三,假释建立在附加的条件上,形式上假释与刑满释放没有区别,都可以以自由之身回归社会,但刑满释放是获得完全的自由,刑罚终结,而假释犯则不然,假释犯本身是刑罚在身的,在社会上不能实施新的犯罪,限制性的自由,还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重新收监。

(四)假释权的归属

国家有权机关执行假释,但关于假释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是司法措施还是行政措施,说法不一。但其归属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假释理念,而是法律传统。从假释理念上看,假释是对少数表现良好的罪犯的优待,假释权归于法院;但如果从改善罪犯、训练其适应社会方面来看,假释权又归于行刑机关。从法律传统上看,我国法系将假释看做司法行为,假释权属于法院,而英美法系将之视为行政措施,假释权归属于假释委员会。

(五)假释的功能

1.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罪犯由于犯罪行为受到了惩处,被剥夺了自由,前后环境的巨大反差对于罪犯而言是一种精神痛苦,会深刻的认识到自由的可贵。罪犯对自由的渴望是超过任何环境条件的,因而一旦能得到假释的机会,罪犯会特别珍惜,并在社会上自律自励,保持良善的行为。

2.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罪犯进入监狱之后,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漫长的刑期造成精神上的绝望,在心理、行为和思维等方面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长期与社会隔离导致罪犯难以适应社会。而罪犯的再社会化是一项大的工程,假释制度可以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具备社会责任感,弥补以前犯的错误,认识到家庭、自由的重要性。假释制度是一个过渡阶段,帮助罪犯逐渐适应社会。

3.弥补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的弊端:罪刑相当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对危险性大,罪行严重的人处以长期自由刑或无期徒刑,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但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是具有缺陷的。刑罚不仅是给犯罪分子施加相应的痛苦,还要改造罪犯,因而在决定刑期时,要考虑到罪犯改善的时间。假释制度可以弥补长期自由刑的弊端的,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活力。

4.使严厉的刑罚变的轻缓: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的潮流,刑罚不仅是要惩罚罪犯,而是要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将来有机会重归社会,肩负起应有的责任,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假释制度可以在监狱中逐渐放宽罪犯的自由程度,提高他们的待遇,以一种轻缓的执行方式,体现人性化,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在许多国家,假释是执行的社会化的基本系统。

(六)假释的适用程序

假释制度遵循一定的程序,体现法治化的假释执行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体现,能确在假释决定正确的前提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公平对待,防止假释机关滥用权力。尽管假释在我国的适用率很低,但在程序上是有非常严厉的规章制度的。在实际操作中,依法执行,假释程序主要包含几个步骤:其一,假释的建议,如确定人选、集体评议、狱政部门审查、评审、公示、建议决定等,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并最终提请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其二,假释案件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提请假释建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立功悔改的书面证明、奖惩审批等,材料不齐备的还需要补送。其三,假释案件的裁定,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评议,多数服从少数,但少数人的意见要写入笔录,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才能予以假释。

(七)假释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假如不苟的服从监狱的规定,参与教育指导,的确有后悔之意,再没有危害社会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倘若发生特别的情况,如果想排除以上提到的执行刑期的限制,必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和批准之后。在决定假释一个犯罪分子时,有必要考虑假释是否对居住社区有危害作用。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对象条件

可释放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的有期徒刑。

2.实质条件

适用假释的关键性条件也就是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认真服从监狱规定,服从教育改革,的确有后悔之意,而且不能再有犯罪危害的。除此之外,按照司法解释的条件,一定要非常留意下列提到的情形才能全面有效的掌握适合于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第一,在假释制度上,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假释把握准则方面是不一样的,未成年犯思想尚未成熟,还有教育、挽救和感化的余地,所以在假释标准未成年罪犯依法应放松。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最重要的是依据他们的革新的体现,还要酌量原判的情形,理当格外审慎,严厉操作。

3.时间条件

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都是不同的。被判有刑事监狱服刑时间应超过1/2的原判的基础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时间应该在13年以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充分发挥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要是发生特别的情况,若是想排除以上提到的执行刑期的局限,必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和批准之后。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①罪犯在受刑期间有努力进行科技研讨并取得优异成果的;②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和后悔,其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行为;③罪犯拥有相关单位急需使用的某项技术;④如果罪犯在家里担任照顾他人的职责,家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其回家照顾家人而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若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文献的能够假释。但是这一条对于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并不适用;⑤未成年人犯罪思想尚未成熟,还有教育、补救和教化的影响,所以青少年罪犯假释标准应适当放宽。对在服刑期间的确有后悔之意,而且再没有危害社会危险的未成年可以假释,这样更能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⑥因为政治斗争的需要大陆籍以外或外国籍罪犯申请假释。⑦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限制条件

有可以假释的条件就有不可以假释的条件。比如对屡次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与此同时,还有下列几项也不可假释:①累犯坚决不可以假释,不管这名累犯所判处的是何种刑种类型和刑期长短。②对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亡,爆炸性的暴力犯罪,不可假释。刚刚提到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方才列举的几种罪行,还包含其余的对人身进行有形力的犯罪,比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③只要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将刑期减至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假释的适用具有极其严格的司法程序,没有法律诉讼不是假释。依据刑法第82条规定,如果关于犯罪人假释的,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此时人民法院依照惯例应当构成合议庭对假释的罪人进行审询,审理后相符假释条件才可以裁定允许假释。

(八)假释的监督考察与撤销

1.假释的监督考察,假释是建立在一定前提下的,假释对象刑期仍然是存在的,有别于刑满释放人员。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遵守条件、履行义务,才被允许继续假释,否则会被重新收监。假释考验期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执行的地点和方式都有所变化,只要遵守条件,考验期就相当于是刑罚执行。假释的监督考察即是对罪犯的一种心理威慑,也是在评估罪犯是否真正消除了人身危险性,但人身危险性并不具有精确的结论,因而在此方面的评估存在主观性,而罪犯是否真正消除了危险性,考验期也不能完全得出,因为罪犯是慑于假释条件的权威。

2.假释撤销,假释犯因为违反规定而被终止假释,将在监狱中继续执行剩余刑罚,遵守假释条件是假释的基本,但如何监督假释犯,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当前还存在较大的难度,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并不高,英美法系关于假释撤销的研究比较成熟,也具有一定的弹性。

(九)假释的主要意义

1.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许多罪犯犯罪时处于冲动或意外,在入狱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于提前释放、再次获得人身自由有着很热烈的愿望。所以刑法通过他们获得自由的愿望鼓励他们踊跃学习、服从监管、服从制度、真心悔过,并以假释制度作为奖励和激励方式,以此来重塑罪犯人格,让其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2.社会意义,刑罚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惩罚犯人,而是想更好的重塑罪犯人格,让其日后回报社会,这也正是假释社会意义所在。这样能够让重返社会的罪犯为社会做贡献,促进社会的和平和发展。而且从经济角度来看,假释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成本,体现了它的刑罚经济原则。

3.司法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的压力释放。

二、结论

假释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减刑制度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假释制度的作用,而减刑制度又存在较多的争议和弊端,因而研究假释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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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英豪.从比较研究角度看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D].河南大学,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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