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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问题探讨

2015-02-06张瑜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张 瑜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41

一、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概述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依法将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诸于众,并将合理制成的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审查发行申请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即审核机构只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审查,而关于发行申请人的实质投资价值则在所不问。从而在注册制下,对于发行证券的实际投资价值的判断责任则转移到市场。

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申请人经批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在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不仅要对待上市的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还要对其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商业判断。对于发行人的资质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核成为核准制和注册制之间最大的区别。

相较于注册制,现行的核准制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由于程序繁琐、效率较低、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权力寻租”的空间、容易使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等原因,已不再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注册制将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是,在注册制下的证券市场中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较差的中小投资者,相较于专业的投资机构,将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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