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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调解引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5-02-06曾明泉,薛婷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宗族调解引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曾明泉薛婷

重庆大学,重庆400045

摘要:在我国乡村地区,发展快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并不广阔,而宗族调解适用性强、面对范围广阔却因无专业组织而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将二者结合起来,以宗族调解的广泛适用范围加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组织性,不失为乡村地区解决纠纷的良好的选择。

关键词:宗族调解;多元纠纷;司法资源

基金项目:*本文为第八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将宗族调解有效引入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项目编号:201410611015)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6.2

作者简介:曾明泉(1993-),男,汉族,福建漳州人,重庆大学。

宗族调解作为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最为普遍的方式,在解决基层民事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对司法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一、宗族调解的实践及其启示

(一)厦门市同安区“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

21世纪起,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赡养、抚养关系等案件显著增加,且审理难度大,牵扯的社会关系比较广。基于同安地区“熟人社会”保存得较为完好(突出表现即为宗族势力影响广大),2005年,当地的人民法院在充分计划的前提下,以五显镇的15个行政村为试点,实施“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2009年,“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广泛推行到同安区的八个镇、街道。目前为止,已在125个村落和社区施行①。

“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诉讼案件显著减少,为“无讼社区”的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提供了巨大的参考意义。以五显镇明溪村为例,该村落在2005年前后,因相邻权、占有、继承等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每年18起左右,2009年以后,诉至法院的案件则均保持在个位数,2011年更是没有任何民事纠纷案件诉至法院。

(二)台湾、新加坡等地区的实践

在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以及南洋、美洲的华人团体中,宗族调解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早在中华民国时期,他们就受西方议会制观念启发,改革宗族为宗亲会组织,实行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取消族长制,削弱宗法性。

在司法领域中,基于现代法治的大环境,台湾地区改革宗族调解,充分利用“村庙组织”的社会粘合力,充分利用以宗族调解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因素。不仅扩大了选择,还节省了司法调解人员的成本,提高了民事调解速率。新加坡也在社区纠纷解决中融入华人社会独有的宗族因素,吸收德高望重的人员进入社区解决中心,加以法律知识的培训,进而扩大多元纠纷解决的因素和解决基础,提高民事调解率。

(三)启示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制度适用性强、操作简单。在保留了传统“宗族调解”宗族长者介入的基本模式外,吸收了村调委员会、治保委、妇女会、村民小组等村落机关的成员便于管理与操作。它是现阶段同安区内广大乡村地区最为有效,也最得到认可的非诉讼性纠纷解决机制。

宗族调解依靠地缘、血缘的人情关系来解决矛盾的本质精神依然在现代社会得到利用。厦门岛内“无讼社区”的建设表明——宗族调解制度在经过或大或小的改造与利用之后,可以充分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二、宗族调解引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性分析

(一)司法资源不足迫切需要引入新的纠纷解决资源

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社会基础关系的转变,人们在多元社会的交往日趋复杂,权益诉求也愈发增加。然而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司法资源较为匮乏。再加之城乡发展的巨大差异、农村人民的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在乡村地区所能得到及时救济的民事纠纷并不多。

在司法资源整体不足的大环境下,向外“开源”不如向内“节流”,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如何挖掘可利用的资源为司法服务,才是提高乡村地区司法服务的关键所在。而宗族,作为中国乡村地区最为典型的本土司法资源,便是可取的选项。

(二)宗族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资源价值

农村地区大量的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案件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单纯从法律上进行判决也十分简单。但法院并不处在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无法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往往错过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另外,农村地区尚处在熟人、半熟人社会体系下,当事人既希望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又企图维护原有的社会关系,法院的判决无法满足当事人期待利益。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宗族调解就具备了极佳的优势。调解人员能在纠纷发生时亲临现场,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的道德讲究。宗族调解的及时介入也缓和了矛盾,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三)宗族调解引入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中国古代传统宗族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传承于宗法制度,历史根源深厚,宗族内部的家法族规、纲常伦理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在多方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下,宗族调解成为了民间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持续数千年之久。

市场经济普及以来,人民的权利诉求呈喷井式爆发,我国开始尝试建设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期多元纠纷解决改革试点工作。2012年,发布《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展开第二期多元纠纷解决改革试点工作。

然而在农村地区,人们在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及机制上往往很难做出选择——司法诉讼虽然权威、公信力强,但需要花费大量成本、程序繁杂、解决时间上也有延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不需要花费,程序简单、解决及时。如此,在我国乡村地区熟人、半熟人社会的社会体系之下,以宗族调解的广泛适用范围加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组织性,不失为乡村地区解决纠纷的良好的尝试。

三、宗族调解有效引入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一)优化调解机构

专门的调解机构,是整合宗族资源、发挥宗族因素调解功能的重要平台。“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挂靠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护委员会,虽属于独立机构,但在机构运行却受到上述两委的制衡,无法真正发挥自主调解的功能。虽然在调委会和治保委的参与下,可以更好地利用人力资源,但是机构的运行却失去了自主性。人民法院对于该机构采取组织培训和指导作用,才是更好地调动民间调解资源的方法。

(二)人员的组成和培训

人员的选择和培训才能有效整合宗族调解这一权利救济资源。同安“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成员主要包括调委会主任、治保委、妇女会、村民小组长以及家族长辈为主的“老人协会”,由法院定期进行组织培训和现场推介会,对成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在人员的选择上,该中心主要运用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思维,选择“德高望重”的人员,以此提高纠纷调解率。

然而,由于人员选择的趋近性,对于有些专业的法律问题,该中心并无法解决。“家事纠纷援助中心”设置在村级,且没有与专业的法律人士达成长期联系关系,无法及时获取问题的解决方法,导致中心对于纠纷解决的缺口,往往容易造成矛盾的升级。所以,在对调解人员的组织培训外,还应联系专业的公益法律人士,以便遇到专业法律问题时,可以及时化解纠纷。

(三)程序运行

同安“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的运作,主要由当地法院统一制定《家事纠纷登记薄》以及“家事纠纷专用调解书”,规定了“受理登记、处理原则、协议签订、回访、工作记录存档”五项工作程序。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由当地法院巡回审判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该中心介入纠纷调解由当事人自主申请开始,在农村,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因素,当事人可能不会及时选择中心进行调解,导致纠纷的加剧。传统调解中,宗族对于纠纷的解决很大部分是自主介入进行,在不违背现代的法律精神下,援助中心可以及时地进行矛盾排解。

四、结语

在司法改革、寻求法治的道路上,本土资源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体现。宗族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典型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在开拓本土的、乡土的权利救济、纠纷解决资源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导下,有效地将宗族调解引入纠纷解决机制中,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①清官善断家务事——同安区五显镇农村家事调解工作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