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冤假错案为何屡出不断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证言侦查人员证人

韩 璐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一、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

古来,中国就有众多刑讯逼供的先例,更有“悬空吊刑”,“竹桥渡仙”,“机架夹足”等酷刑来逼迫嫌疑人开口认错,甚至对孕妇、小孩都可以施刑,比起现在是有之过而无不及。尽管现代社会并会不像古代那样,用残酷的肉体折磨来摧残犯罪嫌疑人,但以精神折磨为主的“软刑讯”在今日依旧普遍存在,即便是在法制发达的国家。其实早在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刑讯逼供并没有彻底灭绝,据各地新闻披露,刑讯逼供的方式依旧五花八门,从肉体上、精神上消磨着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迫使他们最后不得不向“权力”妥协。而出现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中国古来的“传统”思维习惯模式与法律制度不完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来自上级的“压力”。尤其是那些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会被规定在一个期限内必须完成。然而很多时候许多案件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完成,这无疑不给刑讯逼供撒下火种。

二、片面、不当的取证工作

其实几乎每起冤假错案都会存在片面或者不当取证,侦查人员认为某个人有犯罪嫌疑,就会不遗余力地去搜集一切有可能让其定罪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完全不会理会是否还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甚至有时急攻心切,还会故意忽视掉那些可以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另外,在侦查过程中,不当取证的现象也是大量普遍存在着,许多侦查人员并不重视法律程序,“随心所欲”地进行侦查活动的现象也并不为奇。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笔迹、血液、指纹、DNA等鉴定技术的出现使侦查技术出现一次次飞跃,也让办案效率与准确率不断提升。但是科学技术也并非就是完全可靠的,也有许多技术还并不是很成熟,需要很大的发展空间。科学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数据,我们不得不承认,科学偶尔也会出现误差。所以,司法工作人员要在相信科学的前提下明白绝对不可以迷信科学的道理。

三、司法工作人员偏低的素质

在中国,从侦查人员到检察官到法官等这些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并没有达到一个完全统一的高度,每个人的敬业精神,专业素质,技术手段等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也给冤假错案的出现创造了机会。在侦查阶段,工作人员的侦查能力不足,执法观念片面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都是根源于这个阶段的。部分法官素质低下,并不能够很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反而会成为冤假错案出现的推动力量。所以说,提高司法工作人间的素质变得刻不容缓,但这也是一个极为庞大的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

四、目击证人并不完全可靠的证言

中国素来偏重口述来的信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是证人的证言都会是攻破一起案件的关键因素。侦查人员在办案时会先收集有力的证据,这时出现的物证明显是大于人证的,然而,许多时候侦查人员习惯听信证人的证言,让这些言论先入为主,成为以后断案的一个衡量标准。而证言定案是很容易出现“错放”或者“错害”的冤假错案,因为大多证人的证言都是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尤其对某个熟悉的犯罪嫌疑人的印象可能早就根深蒂固于自己的观念中,并且眼见的也都不一定为真实。所以,侦查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应该首先考虑可以“看到的证据”,而并不是可以“听到的证据”。

五、监管机制的落实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如此,三个机关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工作目的是一层层把关,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然而这种相互制约却枉费苦心,徒有虚名。在我国的监管机制上仍旧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超期羁押,羁押率高和羁押时间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超期羁押,但是仍旧有许多事情根本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具体原因,就被直接“请来”羁押。如此明确规定的法律得不到根本地落实,说白了还是执行、监管、处罚力度的不够,不要让刑事诉讼法变成一个美丽的传说。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或许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但是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地去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创造一个更为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

[1]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8.

[2]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猜你喜欢

证言侦查人员证人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目击证人”长颈鹿(下)
目击证人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