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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民生财政的法律救济*

2015-02-06陈治

社会科学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陈 治

近年来,“民生”一词频繁出现在各种政策规范文件与学术研究文献中,成为转型社会背景下集结人们利益诉求以推动公共政策转向的一个标志性话语。民生财政的提出便是顺应这一社会关切的重要产物。然而,实践中民生财政往往遵循行政主导式的实施进路,即“由政府行政部门通过对民生支出的范围、项目、数量等做出安排,实质性地决定财政预算资金的民生投向,确保财政资源向社会民生倾斜”①陈治:《论民生财政的实践模式、路径选择与法治保障》,《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地进行资源分配并保证投入增长的实施特点。这对于迅速矫正公共财政的结构偏差、促进政府职能转型在客观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其存在的主要弊端在于缺乏社会成员的主体参与,缺少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及对受损主体给予公正补偿的救济通道;其产生的根源是仅仅注重在行政管理而非法治建构、在资源分配而非权利救济的层面上看待民生问题的思维惯性,由此导致难以实现民生财政的人本理念与人权目标,甚至可能使民生财政异化为片面追逐投入规模的数字游戏,于民生保障与改善而言并无益处。基于此,建立与民生财政相契合的法律救济机制是改变既有的民生财政行政主导式实施进路,推进民生财政法治化的重要突破口。

一、实施民生财政与强化法律救济的价值关联

法律救济就其一般含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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