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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面相及中国法治之路

2015-02-05徐爱国

紫光阁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

徐爱国

“法治”现象,东方和西方各有各的起源和演变。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转折点,对法治的追求和实践,不同社会既有共通之点,也有冲突之处。本文的目的,就是厘清法治现象的三组关系,试图判定当今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

人治与法治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产生于古代社会,它与“人治”相对。在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讨论了法治与人治的优劣。在中国,先秦时代儒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君主政体之下法治与人治。

古希腊的柏拉图一生追求“哲学王”智慧的统治,“智慧”与“权力”的结合,可以解决人类的任何“疑难杂症”,法律则可有可无。他甚至认为,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来束缚智者的聪明才智,那才是一件可悲的事。一个好的医生不应该按照医学的“教科书”给病人看病,而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给病人诊断用药。“教科书”就是法治,“经验”就是人治。亚里士多德则相反,他提出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口号。他说,人治的优点是个人智慧和灵活性。同样以大夫行医为例,埃及的医生依成方给病人吃药,不过,如果第四天还不见效,那么他可以改变成方。但是,亚里士多德更看重法治,因为第一,人是感情的动物,而法律完全没有感情;第二,众人的智慧超过一个人的智慧,一个人容易出错,而众人出错的几率较小,“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个人独办的酒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第三,一个人凌驾在平等众人之上不合乎自然,因此在平等的人民中间应该实行轮番制度,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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