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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

2015-02-05刘锐

紫光阁 2015年1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思维

刘锐

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

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重点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在法和政策的关系上,以法为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国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而非法规、规章,更不是政策。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尽快实现法规、规章的升级换代。即使立法条件不成熟,也应尽可能提高制度层次,减少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当然,法治社会的规则并非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不能主要依靠会议决定、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立法先行。实践表明我国过去奉行的“先实践探索后立法”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先立规矩、有法可依,更强调规则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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