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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利与义”的选择

2015-02-02吴飞

采写编 2014年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受众利益

吴飞

资讯时代的媒体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独家新闻”的空间越来越小,无论是电视还是平面媒体,比“惊曝”,比“刺激”,比“视觉冲击力”已成为媒体间搏杀的重要手段。寻找“卖点”、“猛料”以吸引受众眼球,也成了一些记者的新闻策划人每天殚精竭虑之事。

虽然媒体无时无刻不在接受各种伦理的制约,新生的媒体在它的发展和蜕变中,也在勇敢地对传统媒体原则提出一轮接一轮的挑战,试图在生活的每个角落中帮助人们改变旧的伦理观念。但对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时下诚信度的降低和道德失范之于掌握话语权的媒体来说,伦理观的体现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新闻炒作与道德失范

正确区分新闻炒作与新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你的原创点忠实于谁,对谁承担着道德责任。一个新闻事件的出现,伴随着它的延伸、发展和变化,进行恰当适度的包装、运作和烘托,将朝着符合公众的方向推向高潮,健康地走向终结,也就顺应了公众伦理道德,完成了媒体应负有的社会责任,这才称得上是新闻策划。

相反,仅忠于“惊曝”,一味追求卖点,只对本媒体承担责任,就会使媒体的经济和公众的合理新闻产生矛盾,走向道德失范。

以报道事实、尊重新闻规律为“幌子”的恶性炒作,使媒体今天散放出谣言,明天又急忙追回。谣言疯狂地四处流播,新闻媒体先是急切地报道这些“未加证实的”谣言,然后又以惊人的速度再次更正它们。新闻媒体的道德失范,大大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度和美誉度。

传媒别有企图地将非新闻“炒”成新闻,将一般新闻“炒”成热点新闻,目的不外乎造成轰动效应,增强对受众的吸引力,争取更多的广告收入;从被报道者那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炒新闻”是传媒对提供赞助者所作的回报。

“炒新闻”的主要内容一种是传媒所需要的新闻,这主要包括各类耸人听闻的新闻,明星、大腕、大款的新闻,普通人的新闻——“五花八门的男欢女爱,生生不息的恩怨情仇”。另一种是被“炒”者所需要的新闻。被“炒”者希冀获得节目或广告所无法达到的效果,获取高知名度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但传媒不管“炒”的是哪类新闻,都侵犯了受众利益,违背了传媒操守,走向了道德失范。

媒体“利与义”的选择矛盾

无论是《国际新闻德信条》草案,还是美国的《报业信条》,或是日本的《新闻从业纲领》等等,无不高举“新闻自由”的大旗,并将其放在首位。然而,所谓“新闻自由”其实并不自由。2003年10月,美国之音因播出对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专访,惹恼了美国政府,致使代理台长丢了乌纱帽,这再次证明:并没有什么绝对的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和无限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具体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学、传播学,其实质就是“选择学”,而选择的标准就是权势力量、阶级利益、国家利益和政治信仰、法律法规。因此,所谓自由,也就是在经一定选择之后产生的一个有限空间,一个有规有矩的限度。

西方对新闻自由实行双重标准:不符合他们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的,便挥舞“新闻自由”的棍棒大加讨伐;但到了要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时,不惜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国家众多的新闻从业人员,为保住饭碗不得不小心翼翼甚至战战兢兢地工作。

这真是对“新闻自由”作了生动的诠释!人们口里高喊的新闻自由,不不定期是一句自欺欺人的口号,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而对于媒体的新闻工作者来说,似乎又回到了一个老问题上:如何对待利与义?

在今天,这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古典的命题。利与义之间,并不是一味地互相排斥的关系。获取正当的利,并不妨碍坚持义,会使得媒体坚持义更具有经济实力,底气更足。但是,利欲熏心必然会将正义、公德、操守置于脑后。

因此,在利与义之间的矛盾无法消解的时候,提倡为义舍利的精神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有了这种精神,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就一定会正确地对待狭义的利,也就是金钱和物质;也一定会正确地对待广义的利,比如提拔升迁、栽培重用、表彰奖励等等。在利面前,传媒和传媒工作者要能始终以正常的心态对待它。

取应得之利,不取不应得之利;做应做之事,不做不应做之事,不因为想获利而说违心之语,也不因为想获利而在不应保持沉默的时候保持沉默。

(作者系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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